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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小武、阙素华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时间:2012-12-20 10: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情】 被告人邵小武,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阙素华,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
【案情】

    被告人邵小武,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阙素华,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勇,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告人邵小武、阙素华原是夫妻关系。2003年11月间,被告人邵小武与阙素华携带“蚌埠大曲”的商标到江苏宿迁,找到申文广(另案处理),要求申印制这种商标,按每件0.035元至0.03元的价格支付费用。后又向申文广提供了“圣泉”啤酒的商标,要求申印制。截至2005年12月,共向申文广支付72300元货款,非法制造了“蚌埠大曲”注册商标标识150万件、“圣泉”啤酒注册商标标识30万件。其中销售“蚌埠大曲”注册商标标识1.26万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邵小武、阙素华的供述,证实到宿迁找申文广,向申提供商标样本,要求申印制,并支付费用的事实。

    2、证人申文广的证言,证实邵小武与其妻先后携带“蚌埠大曲”和一套啤酒商标,要求其印制,共印制啤酒商标30多万件,印制“蚌埠大曲”150万件,邵共向其汇款27次,计人民币72300元。

    3、银行卡业务回单,证实邵小武共向申文广汇款27次、72300元的事实。

    4、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及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及商标复印件,证实二被告人是私自印制这二种商标的事实。

    5、证人马清兰的证言,证实邵小武卖给其蚌埠大曲商标600套(合1.26万件)的事实。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间,被告人邵小武、阙素华江苏无锡、宿迁、浙江苍南等地购进非法制造的各类酒类注册商标标识,在蚌埠向马清兰、陈艳萍等人销售10670件。其中:“古井淡雅”4050件,“普皖”3250件,“高炉家”700件,“红高粱”1300件,“皖”酒720件,“沱牌”650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邵小武、阙素华的供述,证实向马清兰及陈艳萍销售各类白酒商标的事实。

    2、证人杨丽康的证言,证实从2004年2月至2005年5月间给邵小武印制“普皖”、“皖酒王”商标的事实。

    3、证人林秀钟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份阙素华找其做“皖国春秋”木盒的事实。

    4、证人胡凤娣的证言,证实邵小武与其联系做铆钉的事实。

    5、证人马清兰的证言,证实从阙素华、邵小武处买各种酒商标的事实。

    6、证人陈艳萍的证言,证实从阙素华、邵小武处买过“古井淡雅”、“高炉家酒”的事实。

    7、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高炉酒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证实这些公司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印制或使用其所有的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

    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13日,被告人邵小武、阙素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制造“皖国春秋”白酒105件,“古井淡雅”白酒92件,“高炉家酒”白酒82件,“皖酒王”白酒20件。其中,以每件13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皖国春秋”104件、销售“高炉家酒”49件;以每件55元的价格销售“古井淡雅”85件;以每件45元的价格销售“皖酒王”20件。其余均被公安机关予以查获。上述各类白酒以被告人邵小武销售价格计算,总价值计人民币30270元。

    2006年1月13日,被告人邵小武、阙素华在接运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时被抓获,从车上和二被告人的制假仓库内共收缴非法制造的“古井淡雅”商标标识1.9万余件,“皖国春秋”商标标识2万余件,“高炉家酒”商标标识2.2万余件,“皖王”商标标识1.4万余件,“蚌埠大曲”商标标识0.6万余件,“普皖”商标标识1.1万余件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阙素华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邵小武、阙素华的供述,证实二人找邵会芹、邵金及孙巧巧制造各类白酒的事实。

    2、证人邵会芹、邵金、孙巧巧的证言,证实三人于2005年12月底到蚌埠给邵小武、阙素华做假酒,包括“皖酒王”、“皖国春秋”、“古井淡雅”、“高炉家酒”等;罐装好的酒被邵小武拉出去卖掉的事实。

    3、证人赵瑞萍的证言,证实找邵小武买过“古井淡雅”白酒的事实。

    4、证人王宗强的证言及零担货物托运单、货物运输协议书,证实给阙素华运输“古井淡雅”包装箱的事实。

    5、查获的被告人邵小武的笔记,证实邵小武先后销售“皖国春秋”104件(每件130元)、“古井淡雅”85件(每件55元)、“高炉家酒”49件(每件130元)、“皖酒王”20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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