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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贩售假烟案谈制售假烟的罪名选择(4)

时间:2012-12-20 11:0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由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伪劣产品,不包括只假不劣的产品。因此,以此打击处理制售假烟案,首先必须确认假烟属于伪劣产品,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

  由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伪劣产品,不包括只“假”不“劣”的产品。因此,以此打击处理制售假烟案,首先必须确认假烟属于“伪劣产品”,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同时,该罪以销售金额为定罪处罚依据,无法评价行为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无法评价行为人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行为,还可能将既遂的非法经营行为错误地评价为未遂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以“情节” 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伪劣烟草制品案件纪要》已经明确,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且,非法经营的对象(假烟)、手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均违法,是判断其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制售假烟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能更准确、全面地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便查证行为人经营资格和非法经营数额。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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