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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长伦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再审案(2)

时间:2012-12-19 02: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1997《刑法》第396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本案被告人戚某某的

    根据1997《刑法》第396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本案被告人戚某某的行为,可以看出:


    1、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城区工商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虽是单位犯罪,但戚某某的身份决定了其无论是担任工商所所长,还是兼任市场服务部经理,都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主管人员,且对单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刑法》第396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故戚某某的行为应受到刑法追究。

    2、从犯罪的客体来看,市场服务部在双龙集贸市场收取摊位费等,因市场的设施属国家投资,其设施租赁所产生的效益也应属国家所有。城区工商所将收取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及摊位费等集体进行私分,其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戚某某等人明知是城区工商所和市场服务部收取的管理费、市场交易费、办照工本费、代收税费、无证经营户押金、公共财产处理费、行政罚款、存款利息等行政规费以及摊位费、房租费、水费等,仍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这些公款截留并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要件。

    4、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城区工商所违反国家规定,在戚某某主持下,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将国有资产以发奖金、安装电话、旅游等名义私分给职工,且数额较大,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

    综上,戚某某的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此外,虽然再审审理中有同志认为,市场服务部依法成立,其收取的摊位费等费用不属国有资产,戚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但该观点不能成立,其理由为:首先,该市场服务部于1996年按照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市场管办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双龙集贸市场实施管办脱钩请示》的批复而成立,隶属于xx县工商局。虽然有关文件规定“服务部的性质属于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施企业化管理”,但从实质上看,市场服务部成立以后,并未按照文件规定,依法在组织机构、人员、职能、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xx县城区工商所脱钩分离,即城区工商所和市场服务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员,二者在财务与行政职能等方面的权限并未分开,因而,出现了在xx县财政局给xx县工商局核定的经济任务中,其收费项目仍包括门市租金、摊位费等,且在收取门市租金、摊位费时,仍是由城区工商所的行政人员具体实施,所使用的收据也是工商行政管理费的专用收据或一些非正式的收据。由于市场服务部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脱钩,没有真正实行企业化管理,加之市场里的设施均是国家投资建设,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系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故其设施租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应属国家所有。因此,戚某某主持集体私分所截留各种费用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关于本案的证据采信

    再审中,戚某某认为其虽然是城区工商所所长,但同时也兼任市场服务部经理,所分市场服务部收取的费用系企业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属国有资产。法院在再审审理中,经核实认为:双龙集贸市场属国家投资建设,其市场设施及设施所带来的收益均属国有资产,故市场服务部所收取的该市场设施费等费用也应属国有资产。由于市场服务部成立后,并未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脱钩分离,资金没有分账,也没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进行企业化管理,其在执行职务时,仍以城区工商所的名义对市场进行管理。因此,虽然形式上市场服务部是按文件规定依法成立,但实质上却没有按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故对戚某某再审中的辩解,法院不应采纳。

    三、关于对戚某某主持私分国有资产构成犯罪的法律适用

    1979年《刑法》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均无私分国有资产罪之规定。一些国有单位化公为私,把国有资产当成“唐僧肉”,导致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日趋严重,一些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还比较巨大,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由于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往往是单位领导所决定,得益者是单位的全体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具有利益均沾、人人有份的特点,该犯罪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明显不同,加之在“79刑法”中又无此罪的规定,使得相当数量的此类案件没有得到有力的查处,使得国家司法机关难以借助刑罚的力量,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依法制裁这种以单位名义侵犯国有资产的严重腐败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则弥补了上述立法不足的缺憾。新刑法中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并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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