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1993年3月,梅直方在广州为给加拿大人罗伯特?帕姆保兑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0014、0015号总额为16.8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经被告人常景山提议,梅直方、李卓明同意,由常找人私刻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等单位的印章。随后,梅、李、常和被告人于芝来用私刻的印章,共同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0014、0015号备用信用证的保兑函,并由常景山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徐志国”,于芝来以“国际金融部王扶林”名义在保兑函上签字。同年4月,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于芝来在衡水市用剪贴、复印的方法再次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0015号16亿美元备用信用证的保兑函,梅直方将伪造的保兑函先后寄给了罗伯特?帕姆。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亚联集团简介》、《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开证委托书》、《承诺书》,有从国外追回的衡水农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原件,梅直方以“联合国家共和银行”名义开具的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莎物得和亚联的《贷款协议》、《投资协议》等书证;有河北省公安厅对梅直方、李卓明等人伪造的保兑函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和证人证言所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分院以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犯诈骗罪,伪造公文、印章罪;被告人常景山、于芝来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向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梅直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否认,主要辩解说他在“引资”中有错误,其行为是受国外罗伯特?帕姆的指使,不是故意诈骗;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的辩护人认为,梅、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信用证的金额并未兑现;李卓明的辩护人还提出,李的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判处;被告人常景山的辩护人提出,常因诈骗被逮捕后,主动交代了伪造公文、印章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被告人于芝来的辩护人提出,于的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但不构成伪造印章罪。 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以“引资”为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承诺的手段,骗取衡水农行200份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严重侵害了中国农业银行的权益和信誉,严重扰乱了中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活动中,梅直方组织策划,李卓明积极参与,具体实施,均为主犯,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李卓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伙同常景山私刻公章,伪造“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0014、0015号备用信用证的保兑函,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常景山在被捕之前,公安机关就已掌握了其伪造公文、印章的事实,因此其在被捕后的坦白交代不应视为自首。被告人于芝来参与伪造保兑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文罪,应依法惩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4年4月25日作出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