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梅直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驱逐出境,没收美金2000元、金项链1条;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驱逐出境,没收美金2000元、金项链1条。 二、被告人李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驱逐出境;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驱逐出境。 三、被告人常景山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于芝来犯伪造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没收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微机、英文打字机各1台,亚联集团钢印、手章等作案工具。 宣判后,于芝来服判。梅直方以“所诈骗的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虽发往国外但未兑现,参与伪造公文、印章犯罪作用亦不重要,原判量刑重”为理由;李卓明以“在诈骗犯罪中未起主要作用,要求从轻判处”为理由;常景山以其“能主动交代伪造公文、印章犯罪,要求从轻判处”为理由,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5月12日裁定如下:驳回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特大金融诈骗案。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打着引进外资的幌子,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衡水农行200份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其诈骗数额之巨大在国内尚属首例。 此案发生后,虽然由于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有关国家警方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使梅、李骗取的备用信用证在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资金支付情况,但已经使中国农业银行为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金融信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梅直方、李卓明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对他们从重处刑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作为美国公民在我国进行诈骗和伪造公文、印章的犯罪活动,当然应当接受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按照我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既维护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平等、公正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