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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

时间:2012-12-14 10:5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31岁,工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5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37岁,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1998年5月19日

    一、基本案情

 

    人胡某,男,31岁,工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5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37岁,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1998年5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工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1998年5月19日被逮捕。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未遂),向上海铁路运输申级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11月初,被告人胡某因赌博、购房等原因欠下,遂起图财害命之念。先后准备了羊角铁锤、纸箱、编织袋、打包机等作案工具,以合伙做黄鱼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韩尧根的信任。1997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害人韩尧根携带装有19万元人民币的密码箱,按约来到被古人胡某的住处。胡某趁给韩尧根倒茶水之机在水中放人五片安眠药,韩喝后倒在客厅的沙发上昏睡。胡见状即用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铁锤对韩的头部猛击数下致韩倒地,又用尖刀乱刺韩的背部,致使韩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而死亡。

 

    次日晨,被告人胡某用羊角铁锤和菜刀将被害人韩尧根的尸体肢解为五块,套上塑料袋后分别装人两只印有球形门锁宇佯的纸箱中,再用印有申藤饲料字样的编织袋套住并用打包机封住。嗣后,胡某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某帮其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按照胡某的旨意,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因尸体腐烂,于1998年4月8日案发。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贪图钱财而谋杀被害人韩尧根,并肢解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运往异地,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因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末得逞,系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均辩称不知包裹内藏有毒品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于1999午1月19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清;

 

    3.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清;

 

    4.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追缴;

 

    5.被告人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冠芬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时又表示服判,要求撤回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冠芬以原判赔偿金额不足为由,亦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为贪图钱财,谋杀被害人韩尧根并肢解尸体,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运输,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判鉴于张某某、张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原审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于法有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冠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1999年8月23日裁定如下:

 

    1.准予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2.驳回王冠芬的上诉;

 

    3.维持原审各项判决。

 

    上诲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同时裁定核准对原审被告人胡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二、主要问题

 

    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能否认定运输毒品罪(未遂)

 

    三、裁判理由

 

    本案肇始于被告人胡某图财害命的行为,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属必然。对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意图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一)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意图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块的行为,属刑法理论上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因此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属对象不能犯。对于不能犯能否予以治罪,应当区分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两种情形作出处理。

 

    所谓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如使用烧香念咒、画符烧纸、香灰投毒等方法杀人等所谓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已行为的性质及实现行为目的的方法、手段的性质没有发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等心理状态造成了对实施犯罪的工具或手段的误认,以致选择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或手段的情况,如误把白糖当砒霜用来毒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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