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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子鉴定看鉴定制度

时间:2012-02-18 11:09来源: 作者: 点击:
■亲子鉴定不但涉及抚养权,还涉及继承权、名誉权等权利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何”)我们知道,在法学界,张卫平教授有一起“公案”在身:由于张教授在博客中自称为“法学之父”,引发学界争议
■亲子鉴定不但涉及抚养权,还涉及继承权、名誉权等权利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何”)我们知道,在法学界,张卫平教授有一起“公案”在身:由于张教授在博客中自称为“法学之父”,引发学界争议。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张”):前不

 

  ■亲子鉴定不但涉及抚养权,还涉及继承权、名誉权等权利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何”)我们知道,在法学界,张卫平教授有一起“公案”在身:由于张教授在博客中自称为“法学之父”,引发学界争议。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张”):前不久我遇见了北大法学院一位教授,他遇见我就说:“张老师,你可闯了大祸了。网上都在抨击你妄称法学之父,实在是有些不妥。”我一拿出户口本,他们就都哑然了,上面写着,父:张卫平;子:张法学。我自称“法学之父”有什么不妥?

  所以,有人还是怀疑,说你是否做过亲子鉴定?其实,是对子女是否为自己亲生产生怀疑,才存在亲子鉴定问题。如果旁人多管闲事自作主张去为我搞什么亲子鉴定,那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何:这里涉及隐私权和知情权保护的价值平衡问题。侵犯一方的隐私权,却可以满足另一方的知情权。法官应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从亲子鉴定发生的情形看,一般是父亲对子女是否为自己亲生产生怀疑,要求做亲子鉴定。母亲提出要求的较少,媒体报道的多是出于孩子的利益,对自己抚养的孩子要求确认为某名男子所生,最典型的如前些时候媒体闹得沸沸扬扬的某明星亲子鉴定风波。亲子鉴定不但涉及抚养权,还涉及继承权、名誉权等权利。

  ■亲子鉴定不但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汪”)从法律上来说,鉴定并不是目的,而是解决鉴定结果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亲子鉴定不单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何:从社会学来说,民间亲子鉴定“热”说明随着我国由封闭社会逐步走向开放,社会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不那么稳定,一些人难免发生不理性的行为,从而产生不理性的结果,于是亲子鉴定的需求也就相应增多。而现代技术的发展也为这种需求提供了相当的便利。几份血液样本、牙齿、头发,甚至是几个烟头,通过现代化的DNA检测技术就可精确地知道父母与子女间是否亲生关系。这种本来多在电视剧里见到的带有传奇色彩的亲子鉴定技术,如今却越来越广泛地走进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亲子鉴定的念头一经产生,一个家庭就面临着信任危机。

  ■怎么认识鉴定结论在中的效力?

  张: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和证据方法,在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鉴定结论运用的法律规范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能够为法院所接受,除了免证的事项之外,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运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进行证明外,对双方之间争议的事实问题的证明,往往还需要借助诉讼外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通过分析、鉴别、判断对该事实问题才能作出结论,这种结论就是鉴定结论。《民事诉讼法》第72条专门对鉴定的有关事项做了规定,但总的来讲,民诉法对鉴定制度的规定还是过于简单,难以充分调整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关系。

  汪:鉴定结论在证据上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比如有人说,一对夫妻俩感情特别好,天天形影不离,儿子怎么能不是他亲生的呢?这就是一种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英美证据法的一个规则,指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如果证人提供的只是一种经验感受,或者说是一种分析推理,作为证据使用会干扰判断。而鉴定结论是专家借助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作出的分析,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何:明确一点,普通证人提出的意见证据是不可采纳的,而鉴定结论由于是专家提供,虽然也是一种意见证据,则可以采纳。同时,也不是所有的鉴定结论都具有证据能力、都可以进入诉讼。鉴定结论可以分为诉讼鉴定和非诉讼鉴定。民间亲子鉴定多半是一种非诉讼鉴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汪:总而言之,第一,鉴定是意见证据的例外。第二,鉴定结论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鉴定人不是法律专家。比如一个人有无精神病是事实问题,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法律问题。所以在鉴定结论中,就不能说:某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后面这句话就是多余的。第三,鉴定结论解决的是专门事实,而不是普通事实。需要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鉴定人才能解决。比如,高莺莺一案中,侦查人员在勘验笔录中断定她是从楼上跳下来就很不规范,勘验检查笔录不应当有分析的成分,否则就有些不像鉴定。

  ■鉴定结论怎样才能有效?

  何: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无非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某一证据能否进入诉讼(审查证据能力);二是这一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证明力)。在辛普森案中,在审前动议阶段控辩双方即对于DNA鉴定是否具有可采性进行辩论,后来辩方同意将其列为证据进入诉讼。

  既然鉴定结论可以分为诉讼鉴定和非诉讼鉴定,很多亲子鉴定并不进入诉讼,这就使民间亲子鉴定机构有其存在的空间。那么剩下的工作就是对民间亲子鉴定机构加强管理,明确亲子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说明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是可以找民间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从诉讼功能上说,鉴定解决的是专门知识性问题,由于法官非全知全能,需要借助鉴定人辅助其对一些专业问题尤其是建筑、、知识产权等类型化的诉讼问题作出判断,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法官的认识能力。但从本质上说,鉴定人是证人的一种。

  汪:鉴定人在诉讼中有回避的义务,因此鉴定结论应当由个人作出。实践中经常出现盖有单位印章的鉴定结论,这种情形下必须有具体的鉴定人才有证据效力。反之,如果鉴定结论只有鉴定人的签名,没有单位印章,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在鉴定结论上我们须注意,不能运用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因为鉴定不是裁决,而是一种证据,同时,鉴定结论没有当然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同样也要在法庭上接受审查。是否可信,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法官要注意不能唯鉴定结论是从。

  ■目前的鉴定制度有哪些不足?

  张:从民事诉讼中鉴定制度的运作实践来看,目前的我国的鉴定制度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重复鉴定的问题;一是不少鉴定结论缺乏正确性和公正性的问题。重复鉴定往往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并存的情况,使审判人员无所适从。比较而言,鉴定结论缺乏正确性和公正性是实践中更为突出的问题。如果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那么势必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影响裁判的权威性。现实中发生的一些热点案件中就曾不断出现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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