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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子鉴定看鉴定制度(2)

时间:2012-02-18 11:09来源: 作者: 点击:
■亲子鉴定不但涉及抚养权,还涉及继承权、名誉权等权利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何”)我们知道,在法学界,张卫平教授有一起“公案”在身:由于张教授在博客中自称为“法学之父”,引发学界争议
■亲子鉴定不但涉及抚养权,还涉及继承权、名誉权等权利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何”)我们知道,在法学界,张卫平教授有一起“公案”在身:由于张教授在博客中自称为“法学之父”,引发学界争议。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张”):前不



  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专门规定了重新申请鉴定的法定情形,即只有以下情形才能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从民事诉讼的实践看,重复鉴定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要解决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的问题,完善证据制度,还需要从立法上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这里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司法鉴定有一个历史背景,这就是一些法院设置有自己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是依附于法院的,虽然这些鉴定机构在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后将脱离法院,但实际上却与法院依然存在着各种联系,其中也包括利益联系。因此,如果依然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当事人没有选择权,则这些原有的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很难真正解脱,这样一来法院和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都会遭受质疑,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作为法院应当从有利于裁判者公正性的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从部门利益来考虑。总而言之,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当服从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制度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何: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涉及到一个司法证明的科学化进程问题。其实司法证明的科学化是人类社会一直在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当然从历史发展来看,人类社会一直在不断地走向科学,可能昨天是这样、今天是这样、明天还会是这样,我们会不断地走向科学。那么具体就司法证明中的证明来讲,我说它曾经体现在两次重要的历史转变:一次就是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司法鉴定实际是司法证明科学化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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