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标准不统一,使同一个签定事项会有不同的签定结果。民主与法制时报/CFP 图 打官司输赢关键在证据。对于很多诉讼来说,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说是一项非常关键的证据。不过,如何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是一个难题。从2008年起,河南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队伍进行整肃,通过行
此次司法鉴定机构的行风建设工作在河南省尚属首次,其中提出了对司法鉴定机构软、硬件11个方面的建设要求。“司法鉴定长久地保持良好形象,就是靠公信力为社会服务的,要想有个好的公信力,必须有好的行风。”邓理表示。 行风建设的考核、评审工作主要由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负责,关于考核的结果,该协会在《考核情况通报》中表示,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按照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的要求认真开展行风建设工作。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鉴定工作流程等7个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河南省司法厅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还建议,对经过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的机构,建议省司法厅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而这对司法鉴定机构而言,则是最重的惩罚措施。 此外,河南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下发了《改进工作建议书》,也通报了一些问题。例如,某司法鉴定所办公房又破又小,存在脏、乱、差现象,无人值班,没有挂牌,没有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某司法鉴定中心没在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且服务态度较差等等。 事实上,在邓理看来,他们的工作就是这样繁琐,他们要频繁地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业务、变更业务、延续业务、注销业务等等。在去年的整顿中,注销的82家司法鉴定机构、413名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因为证件有效期满,或者自愿退出司法鉴定行业。 邓理认为:“司法鉴定非常专业,涉及面又广,作为管理人员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监管只能针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及业务的只能靠行业自律。” 据了解,目前河南省有28个大类、40多个执业类别的鉴定业务。28个大类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建筑类、会计评估类等。“40多个执业类别,每个执业类别都有他的行业规矩,所以要想从专业上管是不可能的。”邓理说。 鉴定之惑 鉴定结果前后不一,甚至是鉴定结果不公已经成为司法鉴定行业的软肋,这与专业技术上的监管漏洞不无关系。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是造成多头、重复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专业人士表示,目前,除了、交通事故和职工评残标准外,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同样的损伤,因标准不同,待遇也不同”。张广正表示,鉴定标准不统一,使同一个鉴定事项会有不同的鉴定结果。他举例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要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高一级半到两级。套用后者,伤残可能是9级;套用前者,可能是7级或7级半。鉴定标准不一样,是因为“现在法医学鉴定标准滞后,跟不上鉴定人的需要”。 在张广正看来,鉴定人的经验和业务能力不同,也会使鉴定结果产生不同。“司法鉴定技术含量高,而且要求鉴定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 有业内人士告诉,外伤性鼓膜穿孔也能造假,这种造假集团专门寻找哪些人打过架,然后私下再去找被打者,问其想不想多索赔点钱,或者想不想报仇。如果对方同意作假,则先交一部分的定金,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如果鉴定的是鼓膜穿孔再补交剩余款项,如果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他们会继续造假。 这个造假集团“研究”了法律,才有其造假的市场。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外伤性鼓膜穿孔属于轻伤。而对他人造成轻伤,即触犯我国刑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外伤性鼓膜穿孔的鉴定就要求有丰富的经验。 张广正告诉记者,扇耳光时,较大的作用力通过空气传导到耳朵中,会穿破鼓膜,从而造成鼓膜穿孔。张详细地讲解鼓膜穿孔的鉴定方法:一个是面部一定有面伤史,而且是钝器伤。另外,外伤鼓膜穿孔是裂隙状,穿孔周边有血迹。同时还要排除病理性的,比如原来患有中耳炎,或者从前就有鼓膜穿孔。此外,可以借助仪器来鉴别。其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判断真伤和造做伤。这都需要有丰富的经验,知识、经验、阅历的不同,就可能有不同的判断结果,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 规范之议 在张广正看来,鉴定人和被鉴定人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原来医生和病人之间很容易达成目标的一致性——那就是治好病。但现在角色转化了,被鉴定人有时候是要得到有利于自己、满意的鉴定结果,会和你说假话。而鉴定人则是要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这就需要司法鉴定人员有坚实的专业基础、法律知识、丰富的从业经验、良好的职业操守,这样才能为审判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材料。” “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法庭上质证,让法庭决定是否采信鉴定结果,或者申请重新鉴定。”邓理处长表示,“由于技术问题而产生的鉴定差异,不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的。如果鉴定人员发生《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禁止行为是属于我们的管理。如果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完全按程序来做,由于个人能力、技术本身的原因,即使做错,司法行政部门也无权干涉。因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这就像是教师,有的教得好有的教得不好。” 不可否认的是,同一鉴定事项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除了鉴定标准不同、鉴定人员素养不一以外,还受鉴定人员道德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对司法鉴定行业道德的讨论,2005年10月1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之际就有过激烈讨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质上是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此前20多年,司法鉴定一直由公、检、法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垄断,各自为政,侦查机关自侦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则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化”。当时就有人担心司法鉴定会“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鉴定机构走向“社会化”之后,要避免出现当年律师“社会化”带来的恶性竞争、道德堕落等问题,迫切需要有行业协会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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