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透出了麻烦 我母亲李树珍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从2008年1月7日开始在河北省迁安市中医医院做透析。2月1日早晨,我母亲在家自己做饭吃完饭后,自己走路到迁安市中医院,刚说了几句,王丹程就不禁哽咽,上午八点半左右,我们接到透析室电话称母亲血压升高,我们兄妹便到
延伸阅读: 我看了以后感到问题大了:就目前而言,指控医疗事故罪都是以医学会做出的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的,可是人家人大常委会明确出台了那个《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尤其是第三条: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这个可不敢忽视,万一那天某一个律师出庭时当庭指出:你们指控犯罪的依据是医学会做出的,人大的规定明确要求鉴定人员注册,可是做出鉴定结论的人员都没有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所以没有资质,做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用。怎么办?说的都是实话啊,现在医学会的专家们大都没有在司法局或者是司法厅进行注册登记,那么就没有鉴定的资质,没有资质的话,做出的鉴定结论就存在能否被法院采信的问题。 哎,咋办了?看来如果严谨的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鉴定人员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法定鉴定组织(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一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等不相同。医疗事故鉴定又是一个弊病百出、众愤难平、备受责难的制度。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医护人员和卫生行政干部组成,没有代表社会公众利益或医护界之外的人士参与鉴定工作,从本质上言,这种带有浓厚行业保护色彩的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性的。 医学专家们仅有医学知识而法律知识欠缺,且与医疗机构有着厉害关系,因此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有明显不同的证据地位,法医们不仅有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司法鉴定效力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效力。期待上级部门赶紧解决问题,不要等出庭时真正受到律师质疑的时候才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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