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鉴定赴美考察团考察报告 2000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应美国驻沪总领事馆的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赴美国就美国司法鉴定体制和司法鉴定的有关前沿技术进行了实地考察。 一、考察的基本情况 本次考察历时11天,先后在美国华盛顿、芝加哥、洛杉矶三个城市,
3、11月5日至8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共访问了四个单位。 洛杉矶县司法警察局(Los Angeles County Sheriffs Department)实验室助理主任哈利先生介绍说,这个实验室成立于1928年,比FBI早成立六年,每年县政府投资1700万元,是全美最大的为警察局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实验室,服务的区域广泛,服务对象为除洛杉矶市以外的所有地区的警察局,约覆盖洛杉矶县3/4的区域。实验室是经过美国犯罪董事会认证的,有11位科学家,1位技术员,2位经过培训的监督人员,主要是检查重大犯罪,职责范围包括武器、物证指纹辩认、法物学部分,工作是辨认、收集、归类以及指认生物材料。现加州有一个县、市实验室合并计划,加州给9600万,让二者合并在大学设立。 洛杉矶县警察局毒品、麻醉品研究室(Narcotics Lab)主任伊琳特鲁吉罗女士介绍了实验室毒物化学分析的种类、程序、方法等,1999年为研究室提供了新的实验场所,使得化学家们能够对新发现的药物进行测试,如混合饮料中的GHB等等。实验室只接受警察局委托或法院重新鉴定的委托,不接受律师、检察官和当事人个人的委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如果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只能委托私人实验室。 洛杉矶县验尸官办公室。(County Coroner Office)南加州医学院(私立大学)临床教授、首席验尸官莱克沙门.沙西瓦吉斯瓦伦先生和实验室主任托利先生介绍了政府如何与他们互动、指导的情况。实验室负责洛杉矶县及洛杉矶市所有非正常死亡的死因确认和死亡报告书的出具工作。洛县每年有1900个验尸的例子,全县有6万人死亡,1/3要进行测验。由于美国的法律规定警察无权做尸体解剖,因此对这些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大部分由这个实验室承担。每天要解剖20-30具尸体。美国有验尸方面的专门法典,不仅规定了验尸的程序,而且规定了验尸的范围及验尸官的责任。在首席验尸官和托利先生的带领下,我们考察了该办公室验尸设备及流程。 洛杉矶县刑事抗辩律师办公室(Public defender"s Office)。刑事抗辩律师办公室主任迈克尔杰先生介绍了有关公设律师的情况。这个办公室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公设律师办公室,其职责是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辩护权,在高级法院,市级法院和少年法庭担当公共辩护人,主要任务是为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每年为65万个案件的罪犯辩护,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8000万美元,现有顾员851人、562个律师,其余为助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秘书等,在全县40个市设有办公室。 二、考察中的综合感观 1、美方对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的活动非常重视。美国国务院责成国际访问者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的非常周密,时间也比较紧凑,总体感觉是热情友好,准备充分,内容丰富,使我们在六天半(除去往返及美国国内三个城市乘机时间和美方休息日)的有效工作日里访问了15个部门。从纵的方面看上至美国联邦司法中心,下至州、县司法科学实验室,市警察局科学实验室;从横向方面看,既有美国联邦法院、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全美律师协会、州立大学、地方检察官和公诉人办公室,内容涉及美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鉴定的前沿技术。可谓点多、面广、多视角、多层次地了解了美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鉴定的前沿技术。所到之处均受到了美方热情而友好的接待。美国国家执法与教养技术中心还在门前用中文书写了“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考察团参观访问联邦国家执法与教养技术中心”的牌子,各部门不仅派专人介绍情况,而且都准备了书面的文字材料,有的还进行了中文翻译,有些部门还做了现场演示。暂短的十天,每个团员均感到紧张,充实、眼界开阔、增长了见识,收获较大。 2、综合赴美考察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分散型的,也是独立型的。这是由美国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美国除联邦政府外,还有50个州政府、两个特区(华盛顿和哥伦比亚特区政府)7万余个县、市、镇政府。这些政府大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多称为“犯罪侦查实验室”或“司法科学实验室”。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投资设置的政府或官方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主要是为执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另一种是私人的司法科学实验室,完全由个人投资设立或在大学设立的,虽然这些实验室与官方实验室比较规模相对较小,鉴定人员也比较少,但是他们在美国的司法鉴定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3、专家证人出庭在美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考察美国的司法科学实验室时得知,在美国所有实验室的科学家如果接受委托,承担了司法鉴定工作,就要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做证,向法官、陪审团就你所检测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解释。 4、在美国访问期间双方还就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司法鉴定的前沿技术进行了切磋。并且初步确定了今后在技术与信息科学中与美国司法部进行交流的联系点--美国司法部国家司法研究所。 三、考察后的几点启示 这次访美考察,我们深深感到虽然我们两个国家的制度不同,但是美国在许多方面有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一)司法鉴定机构严格的中立性。在对各类实验室的考察中,我们了解到一个共性的东西,即所有的实验室都是中立的。与各司法机关包括警察局在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是以委托关系的形式为司法服务,且机构负责派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无论是联邦调查局的犯罪侦查实验室,还是州、县、市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均是独立设置。这种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这对我们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我们国家的鉴定机构多系统设置,且隶属于各级司法部门。这种鉴定机构多系统设置造成了国家人、财、物的巨大浪费,更重要的是“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不符合现代法制的科学诉讼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特别是部门保护主义形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由于鉴定结论不一样,使案件久拖不决。一旦出现错案、假案等,很难纠正。 (二)政府投资、鉴定机构非营利性。美国的公立实验室分别由联邦、州政府直接给实验室投资,而不是投资给某个部门,再由部门划拨。这种由政府直接划拨的方式有利于集中财力、物力、人力,保证鉴定工作的开展。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是机构分设在不同的系统,政府向部门投资,由部门再拨款建设。这种分散形式的投资方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对部门的依赖性。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从中央到各大区以至各省市自治区设置专门的实验室,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投资,集中财力、物力、人力,为社会服务,对司法机关实行委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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