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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赴英国司法鉴定考察团考察报告(2)

时间:2012-02-18 10:51来源: 作者: 点击:
司法部赴英国司法鉴定考察团考察报告 2001年12月10日至16日,以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为团长的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一行7人,对英国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科学实验室和运行模式等诸方面进行了比较
司法部赴英国司法鉴定考察团考察报告 2001年12月10日至16日,以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为团长的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一行7人,对英国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科学实验室和运行模式等诸方面进行了比较 系统的考察。通过此次考察学习,对英国的司法鉴定制

  二、考察中的启示

  这次对英国司法鉴定运行模式的考察虽然只有短短一周时间,但在英国文化委员会的周密安排和到访单位的积极配合下,使我们对英国及其国内英格兰、苏格兰的司法鉴定制度有了较为系统的了解,有些方面对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科技性和服务市场化。鉴定活动隶属于司法或执法部门,容易使鉴定受到司法、执法行为的干扰,降低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也不利于鉴定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在英国,鉴定机构与执法、司法部门是完全分离的。苏格兰属于大陆法系,其司法鉴定更注重权威和鉴定人登记注册,但也反复强调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独立地位。苏格兰地区的格拉斯哥Strathclyde警察总部科学支持中心共有工作人员165名,其中具有警察身份的仅10人,中心独立开展工作,警署不干预鉴定活动。英格兰属普通法系,其鉴定科学服务局原系官方机构,属内政部管辖的部门,经费全部由内政部在政府预算中拨付,既形成了很重的财政负担,在评估中又缺乏社会公信力。1991年开始改革,由官方机构转变为民间组织、独立法人,自负盈亏,成为公司型的鉴定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由收取鉴定服务费中解决,改政府向鉴定机构投资为向服务需求机构投资,警方和其他需求单位委托其进行鉴定,并向其支付。在苏格兰,警署还委托技术力量雄厚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鉴定,这不仅提高了鉴定结论的科技含量,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中立、公正,也大大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政府成本,是社会分工合作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司法鉴定领域里的具体体现。这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二)鉴定人管理体制的一元化取向。英国全国性的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CRFP)的成立,标志着鉴定人管理体制由分散化转为一元化的改革取向。应当说,英国总体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庭审活动实行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当事双方都可以委托鉴定人对案件中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而且双方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的成立,使法官能够比较容易知晓双方鉴定人的专业素养、社会声望、道德操守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主观因素,便于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同时,也有利于警方和当事人在委托或聘请鉴定人时决定取舍。在英国,鉴定从业人员分为鉴定科学家与一般鉴定人两种,这两种人都必须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科学家必须提供自己的资历,经过行业协会的评估,要保证自己的声誉。在苏格兰,由于鉴定科学家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声誉,在诉讼活动中只需向法庭出具本人的资力书面证明,而无需出庭作证。作为普通法系典型代表的英国在鉴定人管理体制改革上的这一取向,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三)鉴定行业标准的规范化和统一性。司法鉴定作为科学实证活动,如果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就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的矛盾和差异,从而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目前在英国,鉴定科学服务局(FSS)通过成立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使得对鉴定人的标准认证趋于统一,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而且,1988年,由2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这也有利于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在英国甚至欧洲,鉴定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十分广泛和频繁。众所周知,这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必须在一个统一技术标准的层面上方可进行。譬如,目前欧盟就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据我们所知,目前我国在执法活动中采用的DNA技术标准并不统一,由此而来的是,鉴定结论采用中此项技术标准的不统一,由此引发出的问题很值得深思。

  (四)前瞻性思维和科技手段对鉴定活动的支持。在英国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所有接触到的与鉴定有关的科学家和管理人员既有一种荣誉感,又有一种危机感和紧迫感。即意识到司法鉴定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不仅有国内的,还有来自海外的;鉴定服务的市场竞争将循着其自身发展规律变得越来越成熟,客户会愈加苛刻;鉴定面临着技术标准的全球化,面临着科学手段的不断发展等等问题。从而英国的各个鉴定机构即注意与相互间的沟通,调整工作重点,很好地利用现有资源,并且对于信息的存储与交流,优秀技术人员与优秀管理人员的聘用,鉴定中传统技术与新理念的结合,鉴定费用的收入与再投资到鉴定行业,鉴定人员的培训与行业化评估,高新技术的开发等多方面给予的充分重视,很值得我国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加以研究与借鉴。

  三、考察中的感受

  此次考察活动因时间所限,对英国司法鉴定制度、管理体制的考察只能是一个粗略的了解,可谓管中窥豹。考察团未能与英国律师界以及公诉人协会就司法鉴定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和广泛的交流,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小的缺憾。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的收获和感受。

  (一)英方对此次考察活动非常重视,作了周密的安排。考察团离京前,英国驻华使馆官员为考察团全体成员饯行;到英国后,英国文化委员会派艾伦·琼斯(Allan JONES)先生全程陪同考察活动;对考察团在英期间的访问及生活起居安排得井井有条,考虑十分周到。更令考察团每一位成员十分感动的,是在达勒姆(Durham),应一英籍华人之邀到其女儿苏珊·布拉德利(Susanne BRADLEY)家中,英方安排考察团成员与其家人共进晚餐,气氛融洽,其乐融融,令考察团成员身在异乡却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此外,英方各接待单位、接待人员的热情、周到、敬业,英国的文化、历史、建筑,甚至天气,也给考察团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二)司法改革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课题。司法改革是中国政治、经济中的一件大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着数百年历史的英国司法制度进行司法改革的气氛到处都可以感受到。FSS是英国1988年以来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产物,1996年英国政府和司法界以《伍尔夫报告》为蓝本拉开了英国民事司法改革,2000年英国成立的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等等,无一不是司法改革的产物。用苏格兰格拉斯哥警察局埃乃姆先生的话可以形象地说明英国发生的一些变化:“到目前我为鉴定服务已经33年了,原来全是警察,现在95%都是平民,我个人认为,不能90%是警察,警方与平民只有通力合作才对破案有好处。”当考察团问到出现场的警察如何出庭的问题时,埃乃姆先生说:“首先要澄清的一点是,现在鉴定科学家都是平民,不是警察,现在我们尽量要现场勘察平民化。”同时又强调:“现在全世界都在用的最多的一个词:透明、公开化。只有严格检验,严格审查,才能说是透明的。”英国鉴定同盟会的专家讲到:“鉴定是一种垄断,由政府打开了这种局面,允许私人公司服务,才有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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