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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民事纠纷的原因也越来越复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诱因责任应如何承担,无明确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认识与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诱因并不符合民事侵权因果关系要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有的认为诱因是间接原因,应承担次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身份性,是不能继承转让的。但该款规定反映出的法学理论应引起重视,即这种不能继承转让的权利,在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转变成了具体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此理论是否也适用于侵犯名誉权,值得探讨,笔者认为也应该适用。 案例二的丙向甲发脾气时语言过激,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权,但受害人因此心脏病发作死亡,也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应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五、诱因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 有观点认为,诱因只是造成损害后果的间接原因,因此诱因行为人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理由是无法律依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人身侵权案件,赔偿责任按过错大小,《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也只是补充按过失或原因力大小比例承担。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法学理论上说,均没有诱因行为人就要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因此,以上两案例应根据责任人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承担民事责任。 如案例一,从生理角度讲,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喝药水中毒,非法搜身等均是导致其喝药水的原因。从民事赔偿责任来说,不能片面将死亡的原因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应理解为造成受害人“喝药水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按案情有三个原因:一是甲非法搜身;二是丙疏于管理、未安全存放药品;三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包括心理素质。二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过错程度及造成受害人喝药水原因力大小。如果甲搜身情节特别严重,诸如当众扒光衣服等严重羞辱行为,对大多数正常人而言,精神上都会造成极大伤害,可能出现严重后果,那么说明造成受害人喝药水主要原因是搜身,而受害人自身原因是次要的;如果搜身情节轻微,那么受害人自身心理因素就是主要的。当搜身侵权情节特别严重时,仍以喝药水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让侵权人承担次要责任,是有失公平的。案例二主要调查丙发脾气过错程度及造成受害人心脏病发作原因力大小承担责任。 当然,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诱因所起到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定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而不是归纳推理,不能按生活经验因大多数诱因起到次要作用,归纳得出诱因行为人承担次要法律责任的结论。应根据法律规定、法律精神与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诱因行为人过错大小及原因力大小,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 参考书目: 1、陈铁水,李清林:《论相当因果关系》,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2期。 2、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8集。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2003年。 4、张新宝,明俊:《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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