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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如何走通司法路径 一方面是双轨制未破,另一面是医疗纠纷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医闹’如何可能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 | 北京报道 “确实不理想,这一年总量未见减少。”谈及一年来医疗纠纷的状况,东南大学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此,董文勇解读为是对医疗纠纷“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的回归。 张赞宁介绍,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患方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时,须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与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的第4条第1款大相径庭。该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款在司法实务中也被广泛理解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刊了解到,该原则的出台,有过长时间的利益博弈。 最早就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做规定的是1987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办法中明确,患者诉医疗机构,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也造就了上世纪90年代的医疗纠纷乱象:卫生部门接到患者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首先让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但部分傲慢的医疗机构迟迟不出意见,大量医疗诉讼因而在漫长而无望的等待中流产。 患者开始在各大媒体上“血泪控诉”,这也引起公众对医院和医生的极大不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介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正是因为社会意识到要对患方权益做倾斜保护。 但医方明显未有放弃,各种欲废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理由,十年如一日的加诸其身。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主任医师肖湘生总结了其中两点:一是门槛降低,部分患者无事也告医院;二是加剧了“看病贵”。 在医疗机构口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近年来还成了加剧“医闹”的元凶;另一种普遍看法是,此法还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致使医生心理压力普遍增大。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终被删除,意味着在这场博弈中医疗行业胜出。”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向本刊表示。 “举证责任倒置”这么好,为何其他国家都不搞 颇为反讽的是,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无论支持或是反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者,都以促进和谐处理医疗纠纷为由。 支持一方依旧是那些“陈年理由”:作为原告的患者,通常不掌握病历资料、不懂医学知识,让其承担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客观存在且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过重。 部分学者则从理论上为其奠定法理依据: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这恰恰是以形式上的不对等,实现了实质上医患双方的诉讼地位对等。” 只是这些观点近年来逐步式微。反倒是加剧“医闹”、加剧“看病贵”的观点占据主流。更有学者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这么好,为何其他国家都不搞? 北京市第六医院工会主席顾兵称,法院审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医院有时是为了息事宁人才向患者赔偿的,(院方)其实挺不服气,因为“根本一点过错都没有”。 在2003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首次向大会提交一份议案,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呼吁暂停乃至废止的声音逐步发酵。 张赞宁不赞同“举证责任倒置”加剧“医闹”、“看病贵”的观点。不过,他是持废除论观点一方。“对科技案件适用举证倒置,本身就是反科学的,因为有许多科学本身是不能被证明的。”他说。 得知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删除的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多数患方代表深感失望,直指侵权责任法为医疗立法的一次“大倒退”。福建省卫生厅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对待取消“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上,社会人员组中有87.25%的人表示不赞同,而医务人员组中有88.84%的人表示赞同。 患方最佳方案不是诉讼 张赞宁不这么看。在他看来,侵权责任法不仅没有丝毫淡化“举证责任倒置”,反而是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他所指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该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等于将所有的医疗过错行为都完全包含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范围中。” 同样是乐观派的,还有深圳医疗律师王利海。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3项如果能执行到位,也将大大改变目前患方在医疗诉讼中的不利局面。 第3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的确有望成为患方维权利器。可摆在患方面前的另一道障碍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何认定?由谁认定? 据报道,早在侵权责任法立法前,我国多部涉医法律、法规就有对“伪造”、“篡改”病历的规定。但由于没有明确定义,尽管大量呈堂证供的病历有着明显的修改痕迹,医方却多数解释为“完善”病历,是“正常修改”而能过关。 甚至对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否确定被删除,学界也有争论。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小勤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以新法为准,不应再理会条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但张赞宁持相反观点。他称,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实体法,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属于程序法范畴,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如何谈新法优于旧法? 这也意味着,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这一领域仍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也增加了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所做判决的不确定性。 学界据此认为,医疗纠纷量不大可能明显减少。祝永根向本刊表示,一方面是双轨制未破,另一面是医疗纠纷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医闹’如何可能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绝对的中立,绝对的公信力 对于出路,张赞宁倾向于制定出一部能符合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行为特征的《医疗纠纷处理法》。 “有人作过形象比喻,交通事故好比将花瓶打碎;而医疗事故,好比别人送来了一个破碎的花瓶,让你去修复,但你未将其修复,或未能完全修复,这两种责任显然不同,因此,要解决医疗侵权责任问题,必须专门立法。”他说。 但也有人指出,在我国,并不是相关配套措施不够,法律、法规不够,恰恰是由于制定法律的主体不同,利益侧重点不同,才造成法律越多,法条之间冲突越加剧的状况。 徐昕已经不大关心法条具体如何完善,如何厘清。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他更关心自己的医患调解试验。他近期在北京申请医患调解试点,期望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根除医疗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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