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 患者告医院,缘何败诉多? 医患纠纷,一个沉重的话题。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增加了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2002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路兴在接受采访时说,自卫性治疗直接导致医疗资源的紧张加剧,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常行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医患双方信任度下降,引起关系恶化,使医患纠纷步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他们为什么输了官司 今年42岁的储先生家住南京市鼓楼区。7年前,他与小自己5岁的王小姐结婚。婚后生下一子,取名宁生(化名)。大龄得子,本该是件开心的事,可储先生夫妇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们的孩子生下来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半年后,储先生夫妇带着儿子来到N医院,医生说,小孩的病可以治好。治了几个月,医生说,宁生的病治好了。 可出院不久,储先生夫妇发现,他们的儿子在做一些稍微激烈的运动后,心脏病的反应仍然出现。不放心,他们又带着宁生,来到比较权威的T医院。该院的检查结论是,宁生的心脏病确已痊愈。 放心回家后,宁生在不知不觉中长到了4岁。期间,储先生夫妇仍多次发现,宁生还有心脏病症状。于是他们又带着宁生来到T医院检查。检查后,该院一位年轻专家告知,宁生的心脏病根本没治好。拿到结论后,他们忙带着宁生,来到北京一家医院。该院一位心脏病专家说,宁生的心脏病已错过最佳治疗期,已很难治愈。 去年7月,他们将N医院和T医院一起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宁生损失费20余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应被告要求,委托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宁生的治疗情况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是,这两家医院对宁生的治疗均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案件的核心证据,其结果可想而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路兴经过分析认为,患者输官司的比例出现大幅上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规定》和《条例》施行后,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打官司的期望值提高了,导致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患者增多,这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带有碰运气的心理。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条例》在正式施行后,自身一些不足也暴露了出来,其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鉴定:由医学会来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如上所说达到了中立和公正? 据了解,某医学会拥有一个人数达1000多名医生的医学专家库,包括58个医学领域。据悉,入库的这些专家,必须是全市各大医院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一次医疗鉴定,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医患双方各抽取3名,医学会抽取1名。如涉及病人伤残、死亡的,要有2名法医参加。此外,每个鉴定组还要推选一名组长。医学会只负责组织工作,具体鉴定由专家全权负责。虽然有一个人数众多的专家库,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外界常常有“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质疑。尽管不是同一个医院的专家,但是仍然是“一家人”。难怪有人说,这等于由过去的“老子”鉴定“儿子”,变成了现在的“兄弟姐妹”相互鉴定,今天我来鉴定你,不排除明天你又来鉴定我了。这样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确存在着让人难以信服的问题。 同时具有医学硕士学位及律师资质的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一位主任律师说,医学会在医患纠纷中承担鉴定任务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参与鉴定的专家只懂医术,不懂法律,同样也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他说,法律上关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规定适用的是适当因果关系,医院方只要在治疗中存在失误和部分责任,就可构成医疗事故。而医学会在鉴定中大都将问题归结在患者的原发病上。且鉴定成员鉴定是往往凭自己过去行医的经验,而不是严格对照卫生部制定的科学的诊疗护理规范等。 鉴定专家为何不出庭 除了医学会的专家和医院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人们对鉴定提出质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患方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时,但专家们总是以种种借口不愿出庭,使得鉴定这份最为关键的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 家住南京城东的一位王先生说,他妻子因肠梗阻入住一家医院治疗。可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因不重视临床反应未及时手术,导致肠管大部分坏死。王先生认为,这是医院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他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听说鉴定专家都是医生,和医院很熟,同时,也听说鉴定人都不愿出庭接受质询,为此一直心存疑虑。而来自河南的杨德敏夫妇年仅8个月大的儿子,因腹泻到南京市某医院治疗,不久却死亡。当他们要回病历卡复印件时,发现上面竟有15处涂改。可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对病历卡上的修改痕迹,专家没作任何解释。一句冷冰冰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让他们绝望。 杨德敏夫妇说,他们已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不过,他说,这次鉴定下来,不管成败,他希望鉴定人都能出庭说个清楚,原因是他太想知道真相了。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认为,医疗鉴定专家不出庭,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是不公平的。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需要进行质证。不服鉴定结论的一方,可以要求专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如鉴定人确有法定理由不能出庭,应书面答复质询。但目前,由于没有鉴定专家愿意出庭,律师只能对着一纸鉴定书进行质证。 王金宝说,作为律师的他,已拿到医学硕士学位。但即便这样,要完全看懂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书,也有一定困难。他表示,更多的律师对医学几乎一窍不通,对他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书简直就是“天书”。如果鉴定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询,那官司根本没法打,患方只有等着败诉。 记者获悉,自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南京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很少派人出庭就鉴定结论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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