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 患者告医院,缘何败诉多? 医患纠纷,一个沉重的话题。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增加了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2002
纠纷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 告医院,缘何败诉多?
医患纠纷,一个沉重的话题。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增加了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新的《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被公认为偏重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然而,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在医患纠纷中,患者胜诉率不仅没有因此上升,反而大幅下降。 以南京为例,自2002年9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南京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其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大医院多,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占全市法院受案数的一半以上,2004年1月至10月底,该院已审结这类案件63起,其中八成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患纠纷,从2002年9月1日前的患方胜诉率90%,下降到现在的20%,这个巨大的落差仅仅过了两年时间。 掀起《条例》的红盖头 曾经有人说,《规定》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要想打赢官司,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也就是说患者要从医院的具体医疗行为中发现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这对于并不掌握医学知识的普通患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规定》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医院,如果医院拿不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错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因此有人说:《规定》使患者与医院之间越来越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 经常为南京某医院代理诉讼的一位律师说,《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确认,使得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这一切将医院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不仅如此,继《条例》颁布施行后,又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 2000年10月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部《办法》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委员会,而其鉴定的对象则是其管理的各个医院,有人将这形象地称为“老子”鉴定“儿子”。正因如此,其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条例》,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将进行鉴定的部门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这一改革,在当时备受称赞,有人说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由此实现了“五大突破”。 一是《条例》否定了“只有认定了存在医疗事故鉴定才能起诉”的做法,患者只要认为医疗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就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使患者维权的道路更加平坦。二是选择鉴定机构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同时,参加鉴定的专家,也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鉴定机构改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医学会负责,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以往存在的同行偏袒现象。四是《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并明确了回避人,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五是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然而,《规定》和《条例》的相继施行,并没有给打官司的患者带来多少福音,患者打输官司的比例直线上升。被普遍看好的《规定》和《条例》在施行后不久,就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 谁是弱势群体 在医患纠纷诉讼中,许多人都认为患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因为他们不具备医学知识,不可能了解某一个具体医疗行为的原理、过程、以及风险等,更无法了解到其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他们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而作为被告方的医院,只要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治疗错误,或其过错与原告的伤害事实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就可依法免责。 然而医院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自己才是真正的弱者。 近些年来,由于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和不健全,患者和医院间的信任关系已经显得非常脆弱,不断出现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由医疗争议引发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对医院的不信任,又导致了医患纠纷诉讼量的急剧增加。为了应付这些医患纠纷,医院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今年10月22日,南京某医院发生一起大规模的医患冲突事件,三起医疗纠纷的患者代表一起到医院谈判,分别带来数十人,谈判未果,出现在医院封堵冲砸事件。 南京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说,发生在该院的这起联合冲突事件,是今年南京医疗纠纷事件中出现的首起集团化事件,并呈现增长势头令人担忧和警惕。 不仅如此,一些针对医生的血案也时有发生,以南京市鼓楼法院为例,三年来,该类型案件收案每年都有大幅度增长,2002年收案68件,2003年收案近百件,2004年1月至10月收案数已经突破150件。对此,许多医院深感力不从心。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使得许多医疗机构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来应付医疗纠纷、诉讼的处理。 南京某三甲医院的一名领导说,如今,在医疗系统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医生、护士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为避免医疗风险带来的医疗纠纷以及各种损失,一些医疗机构开始避免或拒绝提供部分高风险的医疗服务项目,越来越多的医务工作者也因害怕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而采取自卫性医疗行为。如让病人做许多原本没必要的收费昂贵的高科技的检查,避免误诊,再有就是一些医生不愿做难度高风险大的手术,变手术治疗为保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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