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 患者告医院,缘何败诉多? 医患纠纷,一个沉重的话题。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增加了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2002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路兴说,所谓不出庭的法定理由,主要是指生病、出差在外等一些的确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不能出庭的理由,这么多专家不出庭,除少数人确有特殊情况外,可以想见,绝大多数专家是不愿意出庭。 专家不愿出庭的原因何在,难道说鉴定的背后真的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妇产科专家曾经在媒体记者面前自曝了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潜规则”。他说,自己从1999年起,共参与了140多起医疗事故鉴定,其中只有20起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起初,“不懂鉴定法则”的他在鉴定会上乱发言,引起很多人的不满。后来,他才摸出了其中的三条“潜规则”。一是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以认定是医疗事故,也可以认定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二是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避重就轻降低事故等级。三是民营、公立医院区别对待。他说,鉴定专家必须是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生,这些医生大多数来自公立大医院,对跟公立医院抢生意的民营医院本来就没好感,再加上民营医院的一些医生水平确实存在问题,结果自然可想而知了。 我们该做些什么 难道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可能不公正的鉴定吗?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主动介入医疗事故鉴定,为一名患者讨回了公道,使这名曾一度心灰意冷欲自行了断的患者获得了赔偿。 今年61岁的王富强(化名)是六合区瓜埠镇人。退休前,王富强落下了颈椎毛病,并且日益加重。2002年4月初,王富强来到J医院,经检查,其患有椎体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几天后,院方对其手术。术后,王富强的上肢突然疼痛难忍,注射杜冷丁等强镇静剂都难以缓解。后到国内多家大医院求医,但上肢剧烈疼痛症状始终没能治好。原因是J医院在对其手术过程中,碰伤了他的髓管。疼痛使王富强度日如年。由于难以忍受,他的脾气越发暴躁,为此,妻子与他离了婚。J医院的手术,不但给他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还使他的家庭破裂。王富强心有不甘,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说法。 去年3月,王富强以医疗事故为由,将J医院告上六合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J其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20万元。 诉讼中,J医院要求对王富强的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久,某医学会向六合法院出具了王富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认为,J医院对王富强的医疗行为,与其术后疼痛不构成因果关系。据此,J医院在庭审中辩称,某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表明,J医院对王富强的手术,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和医疗职责义务,因而不存在过错,对王富强提出的赔偿要求,院方只答应可以作出相应补偿。 该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让王富强心灰意冷。庭审结束不久,疼痛难忍的他就到街上买来各种烟花,准备自制炸药,自爆以求“解脱”。 办案法官听说后,随即在分管副院长的带领下,来到王富强家。看到王富强家的墙上写满了“疼”字和一些偏激文字,法官们一边劝王富强相信法律,同时决定派出专车,由办案法官送王富强到北京治病。 到了北京,安排王富强住院后,办案法官开始走访医学专家。北京专家认为,J医院对王富强的治疗“是有问题的”。返回南京后,法官当即根据王富强的要求,又委托省医学会鉴定。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办案法官在上级法院的支持下,对此次鉴定过程进行了监督。 不久,省医学会向法院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该鉴定认为,J医院对王富强的医疗行为与其术后上肢疼痛构成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在进一步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判令J医院赔偿王富强各项损失9.1万余元。 事后,从法院拿到赔偿款的王富强给六合区法院送了面锦旗,感激地说:“如果没有法官参与监督,我的医疗事故也不可能被最终认定,我也不可能活到今天。” 针对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存在的弊端,有些人提出了让司法鉴定介入医患纠纷的思路。 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主检法医师们,在医界被戏称为“医院杀手”。据主检法医师程亦斌介绍,该中心迄今鉴定的300多例医疗纠纷中,大约有80%的案例原来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而到了这里则被鉴定为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程亦斌说:“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我们并不会站在患者与院方任何一方。”在他们鉴定的案例中,也有一小部分原来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事故,这里却作出了医院没有责任的结论。 还有人提出异地鉴定的想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不受地域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异地医学会进行鉴定,排除属地的影响,确保医疗鉴定和法律判决的公正。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太兰告诉记者,鼓楼区内共有省、市医疗单位三十多家,医疗纠纷案件尤其突出。为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他们在2000年就成立了专门合议庭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对医患纠纷案件实现了专业化审理,同时他们还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成立了案件研究中心,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纠纷调解课题组,集中研究探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不断提高案件审理水平,他们还及时给医疗单位发司法建议,规范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5年来,先后发出司法建议10多份。 针对医患纠纷、医疗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以及患者败诉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路兴法官认为,当前,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在法律的层面上有这样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条例》的效力层级低。《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部门法规,最高法院曾下发过一个通知,对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案件,参照《条例》处理,显然,作为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专门法规,其效力层级明显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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