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固定性思索(2)

时间:2012-02-18 10:12来源: 作者: 点击:
内容提要:本文明确提出民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固定性的思索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不能转移的观点,包括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都不发生转移。文章区分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认为举证责任有诉讼性;特定性;单一性
内容提要:本文明确提出民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固定性的思索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不能转移的观点,包括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都不发生转移。文章区分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认为举证责任有诉讼性;特定性;单一性;义务性;法定性;前置性;固定性;不重复性和法律

    9、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性。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证成功,就是说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那么,法院就会也应该支持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主张,维护其合法权利;或者提供证据充分证明了某一事项,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某一事项,那么,法院就会免除其法律责任。如果举证不能,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其提出的主张就不能成立,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主张;或者不能免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的差异。

    举证权利和举证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举证权利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之一。虽然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都与民事诉讼密切相关,都是法定的,但是,举证责任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之一,不能把举证责任混同于举证权利。

    两者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

    1、举证权利可以放弃,并且放弃举证权利的当事人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举证责任是义务,谁不履行举证责任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要因此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

    2、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进行分配,是有审理案件的法官依法进行分配。而举证权利不需要进行分配,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3、举证责任在具体的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一般是有一方当事人来承担,或者主要的举证责任是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来承担的。特别是对某一主张或者某一事项的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来承担。而举证权利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对同一主张或者同一事项,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举证权利,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4、举证权利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平等的,不存在对哪一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区分。而举证责任是诉讼义务之一,是由单方当事人来承担的,一般来说,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绝对是处于不利的地位。

    5 、举证权利不存在固定化性质,可以在法庭上轮流行使,表面上看来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而举证责任一经分配确定,就必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固定下来,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6、法律后果不同。

    不履行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履行得不充分,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行使举证权利或者举证权利行使得不充分,其当事人不会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把法庭上举证权利行使的轮流次序,认为是举证责任的转移,是一种误解或者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轮流举证,不是等同于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是举证权利的轮流行使,是行使举证权利的次序,因为,举证必须一方一方进行,不能同时由双方进行举证。

    例如:一个借款纠纷案件,原告(贷款方)起诉被告(借款方)借款到期没有归还,当然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他要承担的举证义务。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了由被告原告双方签字的借款条,借款数额是5000元人民币,还款日期早已经届满。原告提供了借款条后,是初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这时,原告举证完毕,就轮到被告行使举证权利,注意,这是被告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而不是承担举证义务,不是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告。关于原告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款这一事实和到期没有归还,举证责任始终是应该由原告来承担的。在原告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后,被告的举证权利的行使可以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不作声。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应该认定原告的借款条这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支持原告的主张。但这不是因为被告没有举证行为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是原告举证成功的必然后果。

    二是承认借款并没有归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也就应该认定原告的借款条这一证据证明的事实,支持原告的主张。

    三是否认借款的事实。这种否认,也可能有几种情形:如被告提供证人证明,当时虽然签订了借款条,但后来并没有发生借款的事实;如被告根本没有签订这一借款条,借款条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如果这些证据充分,那么,法庭就不会认定原告的证据和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是这里要注意得是,法庭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是因为不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就是根据举证责任,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从而让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举证责任来支持被告的主张。法庭只是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通过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按照举证责任原则让原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是对借款数额有异议。如借款额是1000元人民币,不是5000元人民币等。如法庭认可了被告这一方面,同样是按照举证责任原则让原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五是被告可能承认借款事实,但主张被告已经把借款还给原告,但借款条没有收回。对这一被告的主张,其实是被告提出了一个与原告相对抗并能消除原告主张的新主张。是与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并立对应的别一个新事实,这时,对这一新事实或者新主张,其举证责任自然由被告来承担,而不是由原告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其实,这一诉讼已经存在着两个并立对应的事实,原告对借款这一事实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还款这一事实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也不是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法庭应该按照举证责任原则来认定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从而来确定双方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享有的民事权利。其实这第五种情况,被告不是在行使举证权利,而是在履行举证义务。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出,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谁行使举证权利,是比较清楚的,不存在着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诉讼中原告被告轮流举证的情形,不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而仅仅是举证的顺序。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一经分配确定,也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固定化下来,不会也不应该发生所谓举证责任在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与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说法和做法。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