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明确提出民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固定性的思索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不能转移的观点,包括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都不发生转移。文章区分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认为举证责任有诉讼性;特定性;单一性;义务性;法定性;前置性;固定性;不重复性和法律
四、行为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都不发生转移。 在举证责任分配后,举证责任应该有一方承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不会发生转移,除否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旦分配结束,举证责任就固定化了,根本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都已经固定化了,都不发生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转移到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 注意,举证责任上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密不可分的,不能说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可以转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不能转移。 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个统一体,共同构成举证责任,都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义务。作为义务,它是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的。 五、不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举证是在行使举证权利不是履行举证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后,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不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行使自己的质证权利,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目的是要推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使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不足,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是提供自己收集的证据,来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不足,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六、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也不直接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分配确定后,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证明事项进行举证,但这时,不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不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而是在行使自己举证的权利。举证不能,也不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举证责任的举证事项,就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也不能证明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也不是由不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是要按照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认定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文章开头提到的医疗纠纷一案中,是由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血站提供了医疗报告,报告认为医疗单位没有过错,不是医疗事故。法官是不应该把举证责任转移到患方当事人身上的,也不应该让患方当事人承担因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官应该按照医疗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来认定其有没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强弱,从而来认定医疗单位是否应该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果按照判决书所写的:“被上诉人XXX中心血站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要求,提供了XX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证明其无过错。此时,被上诉人XXX中心血站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发生转移,上诉人XXX(患方)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发生。上诉人XXX(患方)主张医方有过错,应当举证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就必定造成错判。 七、举证责任的最简单模式。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最简单模式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完全不负有举证责任。在这一模式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中的举证行为是在履行举证义务,同时也是在行使他的举证权利;而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是在行使举证权利,不是在履行他的举证义务,因为,他没有举证义务。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举证责任是举证义务外,其它的举证行为都是举证权利。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虽然具有二重性,即一是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二是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但是,其主要的是在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他的举证行为的权利性是附属的次要的,所以,应该说他是在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 有没有必要说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也具有义务性呢?不能。因为,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权利的行使不是必需的,不行使也不应该因此直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所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只能确定为是举证权利。 所以,举证义务和举证权利是很明确区分开的,不能混同,也不能在诉讼中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来转移去。对同一的事实和主张,谁必须履行举证义务,谁可以行使举证权利,是确定的清晰的,并一直贯穿于诉讼的始终,伴随着整个诉讼过程。 工作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卓尔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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