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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湾提供中国军事情报构成间谍罪(2)

时间:2012-12-21 14: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二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

    第二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3.《中华人民共和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陈彩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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