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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

时间:2012-12-26 08:1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1 生效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中国法学会 发布文号: 前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关于依法行政 四、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五、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六、关于全国人大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1 生效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中国法学会
发布文号:
  前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关于依法行政

  

  四、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五、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六、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七、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八、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九、关于法制宣传

  

  十、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前言

  
   2010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的重大的胜利。2010年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这一年,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深入展开、成效显著;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又有了新的成果。2010年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必将进一步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16件关系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动产买卖交付时等动产所在地法律。此外,这部法律还对涉外合同案、知识产权纠纷等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制定了国防动员法;为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修改了预备役军官法;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修改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为加强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修改了行政监察法;为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依法批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010年,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票管理办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制定了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建设方面,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在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加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在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制定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无线电管制规定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继续推进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强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和环境资源领域立法,注重增强立法的地方特色。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为推动首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围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了实施节能法办法。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为规范司法鉴定的受理与实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妥善处理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了本地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建设“法治山西”,制定了一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定,修改了山西省信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着力推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制建设,制定和修订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集体合同条例,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完成对法规的集中清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一致,2010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督促和指导下,完成了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国务院清理了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共废止7件行政法规,修改107件行政法规中的172个条款。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了《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对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及与其他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规章,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截至2010年底,地方人大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1417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55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集中清理,对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机制,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在网上予以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过程中,针对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还邀请来自基层的村民代表进行座谈,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车船税法草案公布后,收到近十万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公众作出反馈,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为了听取人大代表对代表法修改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将修正案草案分送每位全国人大代表书面征求意见。

  

  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是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采取的一项新举措。常委会选择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重点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执行以及社会对法律的满意度等,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为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积累了经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对反兴奋剂条例等4件行政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国务院继续推进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先后有16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并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征求人民群众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四十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共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43次,一千零七十多人次参加讨论,还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03499条。

  

  2010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加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立法过程的调研论证,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促进了立法质量的提高。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77件。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行政许可法。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定了行政处罚法。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了行政复议法。为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制定了公务员法。在文化、教育、科技领域,制定了学位条例、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文物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在医药、卫生、人口领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在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等。在司法、国防、国家安全、外交等领域,制定了监狱法、律师法、兵役法、军官军衔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国家安全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国在行政法领域内的立法,涉及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59件。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反垄断法。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预算法、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为加强对经济的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制定了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一大批法律。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18件。其中,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还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中国为保障职工和各类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还先后制定了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中国于1979年制定了刑法,以后经1997年的修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典。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在1999年至2010年的12年中,先后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使中国的刑法更趋完备。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这方面的法律10件,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律,以及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非诉讼程序法。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一体系的形成,极大地增强了全体中国人民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同时它也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要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多的精力,进一步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中国真正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关于依法行政
   2010年,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中国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自2004年3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实施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对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重点工作作出安排。2010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次会议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就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8个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履行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切实改进专项报告制度,明确和落实责任,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七)推动公民参与和行政决策民主化

  

  推动公民参与和行政决策民主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10年广州市通过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这个《规定》还明确“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八)对规章进行备案审查

  

  2010年,国务院共收到报送备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161件、地方政府规章570件。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国务院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的书面审查建议59件。国务院法制办严格执行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31件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处理。
 四、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2010年,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各项工作取得全面进步

  

  (一)审判工作

  

  201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712349件,审结、执结11010046件,标的额一万五千多亿元。

  

  --依法审理民事案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6112695件,标的额9137.25亿元。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52.9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23.37%,侵权、权属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占23.72%。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65.29%。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对不宜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判。

  

  --依法审理刑事案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占15.81%。依法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依法严惩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严惩伤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审结上述案件265397件。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审结此类案件27751件。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或手机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信息犯罪,依法打击假发票、假币、商业贿赂、证券期货犯罪。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9806件,其中涉及房屋拆迁、房屋登记、规划等城建方面的案件25016件,资源类案件23372件,环境保护案件1894件,涉及公安的案件10732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9387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419件。集中开展行政申诉案件专项复查,通过案件评查、再审纠错等工作,妥善处理了一批行政申诉案件。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推进国家赔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加强执行工作。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执结新收执行案件2508242件,已执行结案的标的金额4781.93亿元。为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成果,推动建立化解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会同1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初步构建了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强化对执行权的内部监督制约,重点解决消极执行等问题。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活动。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30742件,依法提起再审26800件。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立案信访窗口”的基本功能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制度,改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服务,改善信访接待设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认真做好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努力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2010年共接待来访821516人次,同比下降22.12%。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0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729件,占生效裁判的0.17%。

  

  (二)检察工作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37532人,提起公诉50775人。加大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力度,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33件。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立案侦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8584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立案侦查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出让、开发利用、征地补偿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1248件。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16209人,提起公诉1148409人。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参与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害幼儿园儿童和学校师生生命安全的犯罪。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努力遏制严重刑事犯罪。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捕64195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29898人。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对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其中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74亿元。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49件10227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结合办案加强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预防建议55628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964万人次。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立案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1203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加强侦查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3836件次。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支持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监督,建立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425件。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对87名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813人。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深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2139件。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办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21人。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内部监督制约。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制定实施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以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一线检察官为重点推进全员培训,共培训检察人员11.9万人次。首次颁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案件评查机制,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67人。

  

  (三)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4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16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5件,民事司法解释6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4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1件,对正确实施法律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公安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打黑除恶、侦办命案、治爆缉枪,以及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淫秽色情、制贩假币假发票、银行卡犯罪、贿赂操纵足球比赛、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侦破了一大批重大恶性案件。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中小旅馆、出租房屋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以及容易滋生“黄赌毒”丑恶现象的重点场所,重点治乱,整治了一大批突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乱点。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遏制暴力伤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生案件。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动态社会环境下的治安管理能力。

  

  --圆满完成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安保任务。实施“环沪护城河工程”、“环粤安保圈工程”,突出重点、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整体防控,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取得圆满成功。

  

  --全力投入抗震救灾等应急救援工作。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和一些地方严重洪涝灾害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紧急调动公安特警、消防特勤、边防医疗救援队火速驰援灾区,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和维稳工作,保障了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灾区社会稳定。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队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作用,截至2010年11月底,共出动消防官兵550.5万人次参加抢险救援,营救遇险被困人员15.1万人次,抢救和保护财产价值413亿元。

  

  --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管理、加强执法培训。公安部制定了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执法监督系统,对执法办案活动实施动态、实时监督。组织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和看守所安全大检查等活动,大力整治执法突出问题。

  

  --深入推进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组织广大民警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和改进实有人口管理。整治边境地区社会治安问题,提高出入境执法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百日专项行动,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科学实施交通应急管理。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劳教和戒毒工作。加强监狱监管安全设施建设,2010年全国监狱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疫情。完成4.4万余名罪犯扫盲任务,21.5万人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罪犯改好率达93%。出台新的《监狱建设标准》,调整监狱布局。实施监狱信息化工程,2010年全国监狱信息化投入8.5亿元,454所监狱基本实现网络全覆盖。开展心理测试和全员心理健康教育,难矫治人员守法守规率达93%。戒毒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10年底,全国18个省(区)成立了戒毒管理局,建成245个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39121人。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基本完成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任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7209家,律师200287人。不断加大法律援助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和大部分省级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1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基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为5000万元,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10.12亿元,同比增长33.7%。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727401件,同比增长13.4%。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418393件,调解成功率达96.9%。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四十余万人。全国258个地(市)、1998个县(市、区)、23430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覆盖面达57%,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7.7万人、解除矫正30.7万人。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共有39.5万余人报名,34.5万余人参考。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遴选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五、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0年,继续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出台多项改革措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效明显

  

  (一)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司法公正,从2010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可提出量刑建议,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刑罚裁量权,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2010年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当庭认罪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上升。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明确要求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明确了对看守所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监督责任,建立完善了派驻检察官、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等制度。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三)推动人民陪审和调解优先,化解社会矛盾

  

  2010年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贯彻落实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商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调解工作重点环节、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机制、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等作了规范。

  

  (四)执行改革成效显著

  

  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完善和规范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执行工作体制,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切实解决“执行难”。继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后,2010年2月又下发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就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解决了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完善了财产刑的执行制度。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2010年公安机关大力推动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对刑事立案的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实现侦查机关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对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信息透明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第一批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已向社会公布,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进一步缓解。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展开,司法公开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司法解释协调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明显加强,对案件报道等舆论监督进一步规范。
 六、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继续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一)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全年共检查了食品安全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节约能源法等7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在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抓紧出台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保障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此,国务院逐条研究落实,并于7月底向常委会提交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在检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对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体制,完善配套法规和措施,依法查处损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案件,坚决维护台资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台湾同胞在就医、社保和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针对这些意见,国务院决定抓紧制定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性文件,依法妥善处理台胞涉法涉诉案件,积极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并将这些整改措施向常委会进行了反馈。

  

  在检查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产学研结合的壁垒依然存在,一方面企业难以成为创新主体,另一方面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要加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这一审议意见,决定2010年在科学仪器、集成电路、遥感、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推动建立2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关部门还推动建立了一批研发和产业化基地。

  

  (二)对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听取了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文化产业发展、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2010年1-7月预算执行情况、粮食安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等专题工作报告。

  

  在审议国务院关于2010年1-7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着重审查了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中央和地方预算收支的主要情况,财政政策及相关财税措施的实施情况,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情况,国债发行情况等。在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中央决算、审计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和连续发生的罕见自然灾害,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我国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货币信贷增速逐步回落,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比较好。同时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处理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要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重点支出,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和融资平台公司,防止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审计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要求,从促进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规范预算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着力防范财政风险和保障民生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并于2010年11月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

  预算公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要求,预算经批准后,应在15日内向社会公开。国务院认真贯彻代表大会决议,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预算公开内容,财政部向社会公开的中央财政预算表从2009年的4张增加到2010年的12张,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以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细化到款级科目,其中,2010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进一步细化为23类123款,比2009年增加了2类82款。还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截至2010年8月底,共有73个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预算表。广东、北京等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积极督促同级政府扩大部门预算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和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在推进预算公开化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三)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

  

  --开展专题询问。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听取审议中央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报告,选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重点,开展了3次专题询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现场报道或直播,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推动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丰富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形式。

  

  --开展跟踪监督。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对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又围绕有关专题,对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调研,并在调研后要求国务院把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后续安排,同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深化投资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就其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所提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反馈和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1743件。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监督法、立法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重点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进一步做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对新制定的法规有重点地开展审查研究,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制定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审查研究,并促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5年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
 七、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0年,中国的人权事业继续发展。7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中国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次报告,全面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在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回答了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审议中国首次履约报告时提出的问题。提交履约报告是中国履行国际人权法义务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政府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倡导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2010年,保障人的尊严成为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理念,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提升政府部门的人权意识,“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一)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

  

  --调控房价,保障住房权。住房权是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重要内容。2010年中央各部门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是工作权和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2010年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10个省调整并执行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平均增长17%左右。

  --保护耕地和农民权益。201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农村土地整治要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

  

  --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监管。2010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规定了一系列保障生产安全的制度,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2010年12月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补偿标准。

  

  --灾后重建与自然灾害救助。2010年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2010年9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规定了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款物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2010年10月卫生部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划、起草、审查、公布和修改等各个环节。2010年11月,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还公布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市(县)长负责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补偿

  

  针对近年来房屋征收拆迁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两度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定征收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必须经人大审议通过,明确了征收范围,扩大了补偿范围,确定了按市场价格补偿原则,加强了对拆迁的监管,禁止行政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和断水断电等不人道行为。

  

  (三)推进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健康权

  

  2010年医疗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全国财政医疗卫生支出预算安排443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医疗卫生支出预算安排1389亿元,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障、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中央投入509亿元解决了历史遗留的六百多万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统筹解决了两百多万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4573万农民工也已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增加到4.24亿人;新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到8.35亿人。

  

  (四)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平等受教育权

  

  2010年7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纲要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五)反歧视和隐私权保障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的,应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并经卫生部核准。通知废止了以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所有“乙肝歧视”的政策和规范,并详细列出了违规检查的处罚方式。

  

  (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证据的取得和认定及综合审查和运用提出了具体详细的标准,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八、关于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年度报告和典型案例,开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专家担任科学技术咨询顾问,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九、关于法制宣传
   围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开展专项法制宣传6.7万场次,展出展板76万块,张贴标语38万幅,发放宣传材料九千多万份。深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

  

  (一)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围绕促进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等。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城市拆迁、承包地流转、国企改制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召开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开展相应的法制宣传活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

  

  围绕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开展“学法助我世博行”全国网上法律知识竞赛和“精彩世博、法治先行”等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在广州及周边地区组织开展亚运安保法制宣传教育。围绕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法律进灾区、进安置点、进帐篷等活动。

  

  围绕选举法、人民调解法、保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编写出版《选举法法律知识问答》、《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2010年,各地、各部门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126万人次,组织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450万人次,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170万人次。组织开展了“第七届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周年系列活动。

  

  (二)开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的法制宣传

  

  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法制宣传3.62万场次,发放宣传资料五千多万份。围绕维护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继续开展法律进寺庙、进宗教场所活动,开展送法活动八千九百多场次。围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开展专项法制宣传6.7万场次,展出展板76万块,张贴标语38万幅,发放宣传材料九千多万份。深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全国26个省(区、市)下发了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意见,241个地级市开展了法治城市创建,1856个县(市、区)开展了法治县创建。

  

  (三)继续推进“双百”活动

  

  2010年,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268场,直接听众15.5万人。“双百”活动在继续以宣讲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同时,更加重视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中的重大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宣讲。2010年的“双百”活动还启动了深入到一般百姓之中的试点工作,开展了“双百”活动基层行系列法治宣讲活动,宣讲对象向下延伸至县、乡、村的干部,扩大了受众范围和覆盖面。

  

  (四)发表《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继发表《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8)后,中国法学会又组织撰写并发表了《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报告从关于立法工作,关于依法行政,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关于法律监督,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关于环境法治建设,关于法制宣传,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等11个方面,全面反映了中国2009年法治建设情况。
    十、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公布。这是中国进入21世纪以后的第一个教育规划。根据这个规划纲要,中国将在办学体制、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全面开启法学教育改革

  

  (一)法学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

  

  --推进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2010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关系的调整与完善,以及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占有及动产抵押等具体制度问题展开研究。商法学围绕商事审判的特殊性,重点研究了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展开,还涉及了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等重要问题。刑法学重点研究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事司法解释、社会危害性理论、刑罚结构的调整与死刑的立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学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重点研究了完善民事抗诉制度、对民事审判过程的监督、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民事诉讼中的检法关系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学围绕“进一步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主题,重点研究了量刑程序改革、侦查程序改革、刑事强制措施改革、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等问题。中国法律史学重点研究了吏治与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展望等问题。外国法制史学重点研究了法与宗教的关系及其演变等问题。2010年共出版法学著作一千四百余种,法学研究各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愈加纷繁与广泛。

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0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继续加强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并就国际法治领域热点问题向国际社会积极表达立场、观点和看法,在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切实履行有关国际义务

  

  --继续推进反恐国际立法工作。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届会等反恐国际立法会议,中国政府认真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努力做好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工作。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中国参加的联合国框架下的反恐公约增加至12项,进一步扩展了中国与相关国家开展国际反恐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地区反恐立法层面,中国政府继续推动与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恐怖主义的双边条约,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下的区域反恐机构和相关法律文件开展合作交流。2010年9月,中俄完成打击“三股势力”合作协定谈判并签署该协定。

  

  --在国际人道法方面,中国政府积极参加有关国际人道法条约,并在有关国际会议上阐述了中方的立场和看法。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11月,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团长在《渥太华禁雷公约》缔约国大会上发言表示,作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缔约国,中国一贯严格履行议定书各项义务。2010年,中国政府在华为苏丹、阿富汗举办人道主义扫雷培训班。中国政府还向秘鲁提供了地雷受害者援助,这是中国首次对外提供此类援助。12月,中国裁军大使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会上发言表示,《公约》在消除生物武器威胁、防止生物武器扩散、应对生物恐怖主义、加强生物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国际海洋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等海洋法领域的重要国际会议,阐述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12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全会发言表示,希望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沿海国划界案的审议不仅符合国际社会的期待,而且经得起科学、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并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维护国际海洋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法庭根据《公约》规定履行职责。5月,“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科学与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就“大陆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大陆架制度的科学问题”和“国际海底区域和深海资源环境”等议题和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8月,中国政府就国际海底活动担保国责任咨询案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书面意见。这是中国第一次参加国际海洋法法庭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外空法方面,2010年6月,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3届会议时发言强调,中国政府支持并积极倡导在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通过谈判缔结综合性的法律文书,以维护外空的和平与安宁,解决在探索和利用外空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促进和谐外空的法治建设。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46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空间合作协定。作为“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东道国,中国与该组织各成员国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对促进本地区空间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还积极参加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工作,为达成《空间碎片减缓指南》等重要空间规则做出了贡献。

  

  --在国际刑法领域热点问题上,2010年11月,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三委通过“暂停适用死刑”决议草案前的解释性发言中强调,死刑问题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国际社会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并无共识。联大讨论并通过涉及死刑问题的决议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只会使该问题进一步政治化、复杂化,无助于弥合分歧,解决问题,也不可能改变各国在该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中国代表并敦促决议共提国采取客观、公正、平衡的态度,尊重各国司法主权,摒弃将死刑问题政治化的做法,停止通过提交决议的方式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在国际人权文书领域,中国积极参加《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起草工作,提交了“中国政府对议定书草案基本要点的非文件的评论”,派出代表团参加议定书工作组起草会议,深入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中国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按时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2010年,中国提交了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报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期报告、《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期报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期报告,全面介绍了近几年来中国在履行上述条约相关情况。

  (二)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工作成果突出

  

  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近六十个国家签订了一百多项司法协助类条约,其中多数涉及刑事司法事项的互助。中国迄今参加了二十多项含有国际司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并同相关国家开展了被判刑人移管的良好合作。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6月,中国和英国境外追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在北京联合召开中澳刑事司法协助研讨会及双方中央机关闭门磋商会,探讨了许多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相关问题。

  

  --中非司法合作成绩突出。截至2010年,中国与非洲国家签订了14项双边司法合作条约。中国与突尼斯、南非、纳米比亚、阿尔及利亚四个非洲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均已生效。中国还与埃及签订了双边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也已生效。根据这五项条约,中国与有关的非洲国家相互承担了依条约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义务,包括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查找或辨认人员、进行司法勘验等。

  

  中国还与突尼斯、南非、莱索托、纳米比亚、阿尔及利亚和安哥拉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前五项条约均已生效。根据这些条约,中国与有关非洲国家相互承担义务,在符合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将在本国境内被对方通缉的人员引渡给对方以便进行追诉或执行刑罚。

  

  在中非民商事司法合作方面,中国目前与摩洛哥、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除2010年初签署的中国与阿尔及利亚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外,其他条约已生效。根据上述条约或协定,中国与有关国家可相互协助代为送达民商事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裁决和仲裁裁决。

  

  --在反腐败领域的司法协助问题上,中国政府已批准和加入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多个国际公约,与外国签订双边民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77项,与33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中国还协助外国政府对跨国腐败的打击。12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预防腐败问题工作组首次会议,中方代表就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展预防腐败技术援助工作情况发言,并表示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仍未消除,各国防治腐败斗争仍面临严峻挑战。各国更应加强合作,同舟共济,为促进全球实体经济复苏,创造一个廉洁透明、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三)围绕气候变化问题的对话和谈判

  

  2010年气候谈判依然是国际舆论的焦点之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关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国内减缓行动的透明度、适当措施、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等问题上的分歧依旧。2010年,中国积极开展和参与了多渠道、各层面的国际磋商与交流,加强了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协调和与发达国家的对话。

  

  --2010年1月,温家宝总理分别复信丹麦首相拉斯穆森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表示中方积极评价并支持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发表的《哥本哈根协议》,中方将一如既往地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同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墨西哥会议切实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任务,达成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实施的全面、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成果,为应对气候变化尽自己的力量。

  

  --2010年4月,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磋商在北京举行,并发表中欧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联合声明,形成了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对话与合作机制,具有标志性意义。

  

  --2010年10月,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在天津举行,这是中国第一次承办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展示了中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以来的积极态度。

  

  --2010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问法国期间,两国部门代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法兰西共和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海洋部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协议》,正式启动中法应对气候变化双边磋商机制。

  

  --2010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举行,中方以积极、建设性的态度与会,与各方一道推动达成了“坎昆协议”。

  

  (四)对外法学交流不断发展

  

  2010年9月,在吉林长春举办了第二届“东北亚法律合作论坛”,中国、日本、韩国、蒙古等国家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一百六十多人围绕“东北亚区域国家间经贸合作的法律环境”展开了探讨。

  2010年9月,在北京举办了第二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中国和非洲近四十个国家的两百多位代表出席,论坛的主题是“把握机遇,加强法律合作,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全面发展”。论坛并通过了《北京宣言》。

  

  2010年11月,在重庆举办了第五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论坛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强调了自由贸易区建成后的法律实务合作,就加强法学法律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区域共同发展达成广泛共识。

  

  2010年12月,在秘鲁利马举办了第四届“中国-拉美法律合作论坛”,中国、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等国的与两百多名政府官员、法学家、律师和公司法务人员围绕“迈向构筑商业战略伙伴关系”这一主题,在涉及民商法、公司法、环境法、民商事诉讼、仲裁和调解、中拉自由贸易区、中拉关系和务实合作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法律机构工作

  

  中国籍委员、法官继续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院等国际法律机构的活动,中国政府继续就有关问题积极发表看法和观点,推进有关国际立法司法工作。

  

  2010年5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62届会议在日内瓦开幕。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国际法委员会资深委员薛捍勤大使当选本届会议主席,成为委员会历史上第一位女性主席。6月,薛捍勤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同时也成为这一权威国际司法机构中的首位中国籍女法官。

  

  --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2010年10月,中国代表在联大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报告”议题发言表示,中方一贯重视国际刑事司法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且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作为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补充,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促进世界和平,实现司法正义。同时,法院成功运作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和相关国际组织的配合,法院的行动必须在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现代国际法体系内进行。6月,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举行的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通过了关于侵略罪条款的修正案。中方作为观察员,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了侵略罪条款的谈判。

  

  --在国际法委员会问题上,10月,中国代表在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下发言表示,中国政府重视国际法委员会,珍视委员会在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方面的贡献,并具体就驱逐外国人、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三个专题发表了评论。

  

  (六)积极利用国际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2010年2月,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针对欧盟对华鞋类反倾销措施进行投诉,要求与欧盟磋商。在磋商请求中,中国认为欧盟的反倾销措施违反《反倾销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相关条款。9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对中国投诉美国的禽类进口措施案做出裁决,美国败诉并正式表示不上诉;10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对中国投诉美国的对华某些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做出裁决;12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分别就中国投诉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和中国投诉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案做出裁决。
    结束语

  
   2010年是中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的法治建设成绩卓著,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仍然繁重艰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要求将更加迫切,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工作将更加深入持久。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再接再厉,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努力在中华大地上谱写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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