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
时间:2012-12-27 21: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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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3]47号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3]47号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业务,系统掌握现代金融、科技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企业领导人员原有的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党政机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人业绩表现及原行政级别作为确定新职位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职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属于保留原行政级别的,按原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新任的控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董事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贸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贸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 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的副董事长,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国资委任命。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 (二)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董事会其他成员,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委派。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自治区国资委任命;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由董事长商企业党委提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自治区国贸委党委派人参加,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董事会聘任。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董事会聘任。 (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副总经理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任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贸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接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董事长商企业党委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按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同意,由总经理商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董事会聘任。
关联、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企业一定,给公司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董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由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履行相应的法律或任免程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聘任和解聘文件。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财经审计委员会审计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制定方案,由经理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负责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予以纠正,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有紧急事由时,即可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十日前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紧急会议除外);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 第二章 经理的任用
第四条 经理任职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经理的任用技《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经理的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不超过60周岁,如因工作需要超龄任职,需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经理。
第八条 经理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定,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五)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建议,聘任或解除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向职代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 (三)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四)注重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 (一)未经董事会批准,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的同类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外借;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泄露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提名或安排其亲属(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下同)在本公司经营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审计和基建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十三条 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置相应的职能和业务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均应提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 经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组织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的权限,确定投资项目,经查事会批准后实施;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经理办公会通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的意见;经理在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重要财务支出实行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经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经理批准。 (四)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经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资信良好的下属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贷款担保事项。 担保前对被担保方进行充分评估,经董事会批准后,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书;担保期间责成财务部门随时了解贷款人使用贷款和财务经营状况;贷款到期,应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全部文件存档备查。 (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组织制定工程招投标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经理的主要经济指标: 总资产、净资产、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不良资产比率;实现利润总额、上交利税、实现利润增长率;销售总额。 对经理的考核以利润增长率为主。
第十八条 对经理的考核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考核方案包括奖惩两个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 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形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经营责任制目标,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在经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有造假账隐瞒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恶劣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追索;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虚报、伪造经营业绩的,给予一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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