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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难构成 疑罪从无无罪辩―镇江丹阳律师韦正夫辩护词选

时间:2012-07-04 11:27来源:JQB生活系列 作者:松泉先生 点击:
2、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者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机关不应背离罪行法定的原则,自行推定某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归纳为四种类型,前三种类型显然不适用于本案劳务输出行为。关于第四种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

2、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者“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机关不应背离“罪行法定”的原则,自行推定某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归纳为四种类型,前三种类型显然不适用于本案劳务输出行为。关于第四种“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是一个极富有弹性的条款,也俗称为“口袋条款”或“口袋罪”,对此“口袋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是相当慎重的,为防止该条款被滥用,主要用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法对此条款的法律适用加民限制和规范。迄今为止,我国人大常委及“两最高院”先后颁布了一个决定、两个批复和七个司法解释,学习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anlifenxi/2012/0701/109.html。明确对涉及外汇、出版物、国际电信业务、传销、食盐、赌博、生产销售动物饲料添加药品、哄抬防控突发传染病物品价格等领域的八种非法经营行为,解释为《刑法》225条第(四)种类型的行为,以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这一富有弹性的条款被无限制地引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本案涉及的国际劳务输出行为至今没有明确界定为可以按非法经营犯罪惩处的类型。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工作疏忽,还是认为这种行为暂不应定为犯罪,在此我不想多加评论。但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出发,只有在立法机关或两最高院对本案所涉的国际劳务输出行为明确界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对于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才可适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这一条款。假若将所有涉嫌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就违背了非法经营罪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分离出来的目的,也违背了罪行法定的根本宗旨,非法经营罪将重蹈投机倒把罪的覆辙。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在刑事法律领域罪刑法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遵守罪刑法定是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只有公民能够预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法律才能起到起到作为公民行为准则的作用,《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更应当做到“明确性原则”,才可以具有刑法的威慑力。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基层法院和法官不能够创设法律,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惩治犯罪,不能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就可以依据法律的原则推定罪名,这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者“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机关不应背离“罪行法定”的原则,自行推定某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援引《刑法》第225条的补漏条款进行刑事制裁。综上,尽管非法经营罪因其条文第(四)项的规定而成为一个小“口袋罪”,但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都对这一补漏条款的适用非常慎重,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者“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机关是无权自行设立罪名而纳入此“口袋”的。到目前为止,对外劳务合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两最高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将其解释为非法经营罪,这是为了防止将“非法经营罪”再次演变为“投机倒把罪”的一种慎重之举。地方司法机关是不应超越“两最高院”的权限,自行作出“地方解释”而出人入罪的。因此,本案要对被告人张××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其法律依据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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