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商铺已七年未获分文,购房人起诉解除商铺投资协议获支持
时间:2012-10-30 23:08来源:海啸 作者:练依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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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3年12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郑州嘉利泰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商铺投资》,由原告预购商铺,投资款43万元,在商铺公开发售时按首次开盘时该商铺单价的8折购买。原告当日支付了被告43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据。2005年11月15日,原、被告及嘉
基本案情:2003年12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郑州嘉利泰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商铺投资》,由原告预购商铺,投资款43万元,在商铺公开发售时按首次开盘时该商铺单价的8折购买。原告当日支付了被告43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据。2005年11月15日,原、被告及嘉利公司签订了《某某商铺投资书》,约定:《某某商铺投资协议书》中的条款和法律效力不变,丙方(被告)代替甲方(嘉利公司)享有和履行该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原告)继续享有和履行该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虬江路某某项目因故至今未动工,被告未实际履行《某某商铺投资补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阳某与被告郑州赛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商铺投资协议书》、《某某商铺投资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郑州赛恒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阳某43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04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对原告阳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原、被告签订的《某某商铺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距今已达七年,被告仍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该协议及补充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返还原告支付款项43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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