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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该公司在职工试用期内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支持林某的仲裁请求。在实际用工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不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造成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林某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不应该把试用期排除在外。在2011年7月1日即将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此更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裁决该公司为林某补缴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