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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引纠纷 调解息纷争

时间:2012-08-05 23:58来源:玉骄倪倪 作者:快乐精灵 点击:
日前,南充市蓬安县司法局巨龙司法所成功了结一起因醉酒损坏他人财物而引发的纠纷。 2012年7月29日,蓬安一居民田某和方某在一饭店聚餐,由于太过高兴,喝酒过度。饭局结束后,田某和方某跌跌撞撞结伴回家。在回家的途中,由于两人双脚没站稳,一下撞在了李

日前,南充市蓬安县司法局巨龙司法所成功了结一起因醉酒损坏他人财物而引发的纠纷。


  2012年7月29日,蓬安一居民田某和方某在一饭店聚餐,由于太过高兴,喝酒过度。饭局结束后,田某和方某跌跌撞撞结伴回家。在回家的途中,由于两人双脚没站稳,一下撞在了李某身上,李某踉跄了一下,其怀中刚修好的电脑便掉在了地上。事发后,李某要求田某和方某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田某和方某以当时自己喝醉酒无意识,并且李某电脑会摔坏是由于李某自己没有抱好造成,与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绝赔偿李某的损失。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巨龙司法所得知情况后,为避免事态扩大,主动介入调解纠纷。在了解了案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该所干警指出,首先,双方发生拉扯纠纷这件事情是不对的,双方都应认真反省;其次,李某的电脑会摔坏与田某和方某喝醉酒撞到李某有直接关系,田某和方某不能以喝醉酒无意识为由拒绝赔偿对李某造成的损失。为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田某和方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该所干警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由田某和方某赔偿李某一台同型号的电脑。一场因醉酒损坏他人财物而引发的纠纷得到了成功的化解。


  作者单位: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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