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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

时间:2012-08-20 14:51来源:双木林 作者:soutv 点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 (哈政综[2012]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以下简称《》)业经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

  (哈政综[2012]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以下简称《》)业经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做好《》实施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持续依法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以下简称《》)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第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调控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战略实施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提高执行好《》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批后管理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将贯彻实施《》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的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支持镇政府按照《》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机构,配备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人员;同时,由主要领导对贯彻落实《》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三)加大宣传和指导工作力度。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组织推进《》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要发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委会,采用各种方式组织学习《》,培训执法人员。要把《》下发到基层单位,形成全社会学习贯彻《》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规划编制管理,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四)完善城乡规划,实现城乡统筹。各级政府要按照《》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建设,加快各层级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审批,使各项建设有法可依。各镇政府要制订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财政部门要保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

  

  (五)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维护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强化城市设计在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审批全过程的指导作用。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对《》规定的重要地块组织编制城市设计,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

  

  三、依法做好衔接过渡,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

  

  (七)保证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执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要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的衔接和过渡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性和操作性。凡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招拍挂手续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执行《》;凡2011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土地招拍挂手续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执行《》,对执行《》确有难度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提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八)切实解决好宅基地建设项目审批。宅基地上农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日照间距,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依据《》和《》有关规定,核发《》。

  

  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不再核发《》和《》。在此范围内的现有集体建设用地未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期间,确需改造的,只能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翻建,核发《》;确需改变原有规模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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