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馒头案》的另类视角

时间:2012-09-01 21:06来源:efdewde001 作者:月影下的寂寞 点击:
作为任何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甚至是学习法律的学生,最基本的就是要形成一种法律思维。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首先要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法律分析。但这并不是说不要其他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否则就有可能犯定势思维和先入为主的错误。因为人们的认识活动是从客观到

  作为任何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甚至是学习法律的学生,最基本的就是要形成一种法律思维。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首先要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法律分析。但这并不是说不要其他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否则就有可能犯定势思维和先入为主的错误。因为人们的认识活动是从客观到主观,再由主观回到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起点就是客观存在。面对《馒头案》引发的诸多问题,我们也应坚持认识论的分析方法,先进行事实分析。

  一、 事实分析

  任何现象首先表现为一种客观事实,只有在对事实充分、正确的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对其进行法律界定。

  胡戈作品《馒头案》是采用了《无极》,“上海娱乐城”,及“中国法制在线”当中的一些画面,经配音和重新组合而成。从形式上看,它是多种材料的有机组合,这种组合具有搞笑和戏谑的成分;从内容上看,其含有明示和暗含的多种意思。正是这种形式与内容的组合才达到了一种单纯的语言描述所无法企及的效果。胡戈的《馒头案》整个过程荒谬、虚幻,既违背逻辑有违背科学规律,加上与原有节目对照形成的搞笑成分;这与人们的现实感觉形成巨大的反差,也正是这种反差刺激了人们的兴趣。人们在嬉笑中不难发现隐藏其中的诸多问题。例如,农民工问题,国家机关的执法方式与法治,社会大众心理问题,以及正走向虚幻的、有违逻辑的、与大众相脱离的艺术走向问题。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的享有言论自由,享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问题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胡戈正是采用了一种直观更易引起人们注意的方式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对这种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我们应当鼓励才是。

  二、法律分析

  《馒头案》出现以后,法律界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人认为其侵犯《无极》的著作权,而有的人依据合理使用的原则认为其属于合理使用。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馒头案》从法律上作出界定呢?

  ㈠《馒头案》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呢?围绕这一点,无非有以下四点:认为其侵犯《无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1、《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那么何谓“修改”呢?《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修改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缺点。由此可见修改就是在保证原作品内容主体,基本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细节方面的错误,缺陷进行的修正,以使原作品更趋合理完善。而《馒头案》仅是借用了《无极》当中的些许画面并进行重组。不论在内容或形式上《馒头案》都无法说是对《无极》的修改。内容、形式、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事物不可能是一个由另一个修改而来。由此,又何谈《馒头案》侵犯《无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呢?

  2、《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是歪曲、篡改的权利。《现代汉语词典》中,歪曲解释为,故意改变(事实或内容);而篡改解释为,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经典、理论、政策等)。可见歪曲和篡改具有同质性,都是对原有内容的曲解和改变。两个事物间怎么说是一个是对另一个的歪曲,或是篡改呢?这就有一个前提:两个事物在形式结构上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只有在保持原作品基本结构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对其内容主题作了改变。那么再看《馒头案》和《无极》之间是否符合这种逻辑呢?显然不合。如此,我们义无法说《馒头案》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3、《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分的权利。根据本条的文意,复制最基本的是要保持原作品的结构形式不变,而结构形式是内容的载体,也就是说内容和形式都要保持不变。《馒头案》在形式上仅仅采用了《无极》中些许画面,而且还作了不同的改变。也就是说《馒头案》和《无极》不管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是相去万里,依据上述逻辑,谁都无法说《馒头案》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4、《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词条文意,首先传播的对象是原有的作品。《馒头案》和《无极》性质截然不同。胡戈对其《馒头案》的传播和《无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传播,对象截然不同,又何谈胡戈侵犯《无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⑵、《馒头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㈠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㈡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在法律上要求语言的确定性,而切忌模糊性,因而只有是或非的问题。此处我们需作一假定。假如对《馒头案》我们需要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进行界定。那么《馒头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呢?根据《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上述规定,《馒头案》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馒头案》以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超出了个人学习与研究的范围。再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时“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此处的“适当”要有一个参照物,这一参照物就应是自身,也就是说引用的内容在自己的作品中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很显然《馒头案》引用的《无极》中的画面超出了这个比例。由此可见《馒头案》也谈不上合理使用。

  通过上述分析,从表面上看似乎陷于逻辑的混乱。其实则不然,因为这里有一个前提的问题。如果我们把《馒头案》这一问题限定在《著作权法》这一领域进行分析,就有两种结论排出侵权界定为合理使用;或是排出合理使用界定为侵权。这本身就在宏观上限定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的视野。而上述分析恰恰是突破了这一分析界限,所以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其结论就是排出用《著作权法》对这一问题的界定,而另寻他路。

  三、《馒头案》,社会应该怎么对待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