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解答】(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比如: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乙约定乙于2008年5月1日还款;丙为保证人,甲丙签订保证合同,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依照规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如果乙于2008年5月1日未按时履行债务,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为2008年5月1日起6个月。如果甲丙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①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4月1日起诉甲,6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②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人本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这里并不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与一般保证不同。 比如:甲欠乙债100万元,约定3月1日前还款,丙为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3月1日过后,相比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chengxiangguihuafashishixize/2012/0809/5770.html。甲未还款,乙于4月1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乙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是于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免责。 2.【问题】代位权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解答】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实际上最终这个钱是债务人出的。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400万,次债务人欠债务人400万,诉讼费用有10万,那次债务人还债权人是400万,你看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这其中有10万是诉讼费用,债权人实际受偿390万。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了,剩下的10万,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要。 3.【问题】如何理解“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法律意义”? 【解答】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1)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2)对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3)使动产的交付得依占有改定而进行,便于物的交易。 (1)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所以,此时直接占有是独立存在的。 而间接占有是有一定前提的,比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保管等原因占有的,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2)对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这是相对于所有权这样的情况的,所有人的占有是直接占有,其他人都不能侵犯。 (3)使动产的交付得依占有改定而进行,便于物的交易。——可以通过谁事实上占有该物来判断其是否对这个物有管领力。所以,占有人变了,就可以认为物由A变成B的了,方便物的流转。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如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甲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传递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为简化程序,只需订立契约,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此时乙仅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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