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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十五期:刑事诉讼法(一)

时间:2012-09-01 10:48来源:风中的莲 作者:山水相依情相伴 点击:
1.【问题】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权利 【解答】(1)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①了解罪名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②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律师

  1.【问题】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权利

  【解答】(1)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①了解罪名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②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重大案件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③申请取保候审权。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④代理申诉和控告权。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①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②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③调取证据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也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不享有调取证据权。

  (3)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除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调取证据权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①获得出庭通知权。辩护律师在权在开庭3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②提出证据权。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文书;可以向本方证人、鉴定人发问。还有权在法庭同意后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③质询权。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向对方证人、鉴定人发问。

  ④辩论权。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展开辩论。

  ⑤提出上诉、申诉权。辩护律师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人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的获得出庭通知权、提出证据权、质询权、辩论权和提出上诉、申诉权,其他辩护人同样享有。

  2.【问题】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解答】(1)侦查阶段:

  ①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②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其他阶段也有

  ③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其他阶段也有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其他阶段也有

  ⑤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其他阶段也有

  (2)审查起诉阶段: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酌量不起诉,或日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3)审判阶段: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③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⑤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⑥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4)判决生效以后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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