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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告知不赔 保险理赔可拒赔

时间:2012-09-02 00:21来源:江涛 作者:苏北作家吴光輝 点击:
[点评] 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无论是天皇巨星级的艳芳,还是

[点评]


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无论是天皇巨星级的艳芳,还是普通人廖某,都要遵守这一规则。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而香港的以保险最大信原则的,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的宽容和通融之处。


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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