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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侵犯妻子共有权,房屋转让无效

时间:2012-08-20 13:12来源:荔枝 作者:尒丑 点击:
丈夫把继承的房子过户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 侵犯妻子共有权,房屋转让无效 父母留下一套房子的遗产,姐姐拿了弟弟赵先生给的2万元后放弃了继承权。赵先生一个人继承了父母的房子,他不久未经现在妻子的同意,将这套房子转让给了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由此引发了一

丈夫把继承的房子过户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

侵犯妻子共有权,房屋转让无效

父母留下一套房子的遗产,姐姐拿了弟弟赵先生给的2万元后放弃了继承权。赵先生一个人继承了父母的房子,他不久未经现在妻子的同意,将这套房子转让给了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由此引发了一场家庭纠纷。妻子刘女士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而法院认为刘女士对这套房子享有权利,判决房屋转让无效。

赵先生跟刘女士于6年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不久后,赵先生从父母处继承了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一处房产,为了避免纠纷,赵先生跟同样有继承权的姐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姐姐表示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房产由赵先生一人继承,一个月后,赵先生根据这纸公证书,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赵先生在未告知妻子刘女士的情况下,跟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签订《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房产过户给儿子。但此事不久后即被妻子刘女士得知,并对此提出异议,经亲戚朋友调解,赵先生给妻子写下一纸7万多的欠条。但刘女士仍将赵先生父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诉争房产中,赵先生的胞姐所放弃的份额,实际上是刘女士跟丈夫赵先生婚后以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为代价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理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但赵先生的胞姐,放弃诉争房产,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赵先生夫妇补偿其2万元作为交换条件的。

此外,赵女士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手续,其实质是为弟弟单独领取房屋产权证提供了最经济、最快捷的便利途径。如按常规,姐弟俩先继承,再由赵女士以其他方式(买卖或赠予)将自己的份额过户给赵先生,程序上繁琐且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以通过支付价款的方式获得姐姐放弃继承权,实质是有偿转让房产份额,故赵先生受让的此部分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赵先生又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转让含有妻子共有份额的房产,侵犯了妻子的共有权。法院判决赵先生所签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契约无效。

赵先生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在多次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刘女士同意不再主张赵先生父子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另外,赵先生父子支付刘女士7万余元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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