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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没有工商部门的注册 转让是有效还是无效呢?您会转让自己的

时间:2012-08-20 14:45来源:huahao的博客 作者:海天司法考试 点击:
签订协议转让一家实名制网络店铺,受让者经营后却反悔,起诉称蒙受欺骗——“”无工商登记转让无效?如今,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网络店铺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时尚的经营方式。开设网店,不必像普通店铺那样麻烦,申请注册人只要点点鼠标、敲敲键盘,进行

签订协议转让一家实名制网络店铺,受让者经营后却反悔,起诉称蒙受欺骗——“”无工商登记转让无效?如今,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网络店铺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时尚的经营方式。开设网店,不必像普通店铺那样麻烦,申请注册人只要点点鼠标、敲敲键盘,进行网上注册,就可以开家网店轻松做老板。

女青年家住南宁市望州路,是个网络爱好者。她用实名申请注册了一个网店,店名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她租了两间房屋,招聘一二个助手,网店便开张了。 虽然网店的经营效益还可以,但做了几个月后,杨彩玲因另谋他路,便打算转让网店公司。后经朋友马向明介绍,其实店铺转让合同。杨彩玲与男子李桂春洽谈转让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交易协议。2010年3月下旬,杨彩玲、李桂春和马向明共同签订一份《网络店铺转让协议》,约定由杨彩玲将其所有的网络店铺转让给李桂春,价款为3.5万元。合同相关条款称,杨彩玲实名注册一家网络店铺(即电子商务门店),网店名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租用南宁市安吉大道某公寓房屋为办公场所。作为网店的所有产权人,杨彩玲愿意转让网店给李桂春使用。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李桂春即获得网店的所有权,此后杨彩玲不得做有损害李桂春切身利益的事。合同注明:杨彩玲、李桂春和马向明参与了合同签订的全过程。此后,李桂春开始了对网店的经营。接手者声称被骗反悔诉合同无效

同年9月中旬,李桂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桂春称,杨彩玲虚构其有一家以网络为经营方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欲转让给他,他没有了解便信以为真,双方签订了《网络店铺转让协议》,由杨彩玲出让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他,“后来,我向工商部门查询,才发现杨彩玲转让的这家公司根本没有登记,该公司纯属杨彩玲虚构。而查询得知公司不存在后,方知被杨彩玲欺骗了。”李桂春请求法院确认他和杨彩玲签订的《网络店铺转让协议》无效,由杨彩玲返还3万元给他。

“我自始至终都没有欺骗李桂春。我转让这个网店,在洽谈时便告知李桂春真实情况,而且合同也写得非常清楚,转让的是一家网络店铺,而不是普通的实体铺面。如果李桂春是不明真相而被欺骗了,他不可能进行接管和经营。其实,李桂春之所以想毁约,是因为他接手后没有能力经营。”法院开庭审理时,杨彩玲认为,转让合同。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她之所以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印章,是表明对合同的确认,并不是要达到欺骗的目的。因此,李桂春以她签订转让合同时存在欺骗的说法不是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协议合法属有效诉求依法被驳回

《网络店铺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是杨彩玲和李桂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且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李桂春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转让合同中的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已经明确转让的对象是一家网络店铺而非实体公司,而本院查明该网络店铺确实存在,因此李桂春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为,李桂春还声称其联系杨彩玲办理公司的变更注册手续时,通过向工商部门查询方获知公司不存在,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6款中已经写明“网店为实名注册,注册人为杨彩玲本人”,合同中并未约定双方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应认定李桂春在与杨彩玲签订转让合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性质为网络店铺,杨彩玲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欺骗行为,转让的对象也确实存在,李桂春主张《网络店铺转让协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日前,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李桂春的诉讼请求。

网店的经营权和其经营者的地位一直是模糊,边缘化,很多人都很迷茫,案件的审理告诉我们一个信息,网店的地位正在逐步清晰化,谈谈您的看法,您觉得网店可以转让,具有价值吗?您会转让自己的店铺吗?或者您会接手别人的店铺吗?

每天都会有新鲜出炉的话题,店铺每天都会有折扣活动 ,店铺是自创品牌 加入了消保 加入了七天无理由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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