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法院裁定婚姻关系不受保护?

时间:2012-08-12 02:15来源:立地崖 作者:牧风 点击:
【 】四川达州市通川区一女子近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结婚近17的老公突然成了别人的丈夫。想告他重婚吧,法院下达的有关法律文书上白纸黑字载明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我有和老公的结婚证呢,我的婚姻咋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 女子:我老公为啥能依法重婚

  【 】四川达州市通川区一女子近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结婚近17的老公突然成了别人的丈夫。想告他重婚吧,法院下达的有关法律文书上白纸黑字载明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我有和老公的结婚证呢,我的婚姻咋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

  女子:我老公为啥能“依法重婚”?

  3月26日,一名女子找到记者,称自己的老公竟然“依法重婚”。

  女子名阿莲(化名),是通川区某镇村民。

  阿莲告诉记者,1995年7月18日,她和阿林(化名)办理了结婚登记,1996年生下儿子。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先后一起在福建、达州等地务工。但从2011年开始,丈夫开始对她日渐冷淡,并于2011年9月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以为离不成婚了,哪晓得2011年10月18日,我老公又和另外一个女人登记结婚了,12月还公然举行了盛大的婚礼,”阿莲说:“我得到消息后首先想到的是他犯了重婚罪,他却说他现在的结婚证才是依法取得的。”

  “他明明是重婚,为啥还是依法的呢?”阿莲对此感到迷惑。

  《民事裁定书》: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原来,通川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9月27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曾载明阿林和阿莲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阿莲给记者提供了一份编号为(2011)通川民初字第2411号的《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载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阿莲认为,正是因为《民事裁定书》上“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句话,才让其老公大胆的和另外一个女人又领取了结婚证。

  “我明明是有结婚证的,在法庭上也出示了的。我老公的起诉书上都承认和我结婚了的,他只是请求离婚,法院凭啥要说我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呢?”阿莲给记者出示了她和阿林的结婚证书,同时也出示了民政部门为其出具的“情况属实”证明。

  在阿莲提供给记者的阿林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上,记者看到了如下表述:“1995年6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居生活,1996年4月3日生育一子,1997年8月补办了结婚证。”

  阿莲也承认,当初办结婚证时,她和阿林都在上班,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而是委托桂林的父亲前去办理的。“因为他父亲是村干部,办手续要方便些。”

  法院:此案已经进入再审阶段

  3月27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施文荣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此案目前已经进入了再审阶段。

  律师:法院有关裁定明显错误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主任唐隆茂律师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明显错误。

  其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已经确定,符合本案受理条件,不应驳回起诉。

  其二,虽然本案中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针对行政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未经合法程序撤销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给阿林和阿莲的结婚证时,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离婚纠纷的民事诉讼不应在裁定中认定“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其三,本案中,双方结婚登记时的各种实质条件是符合的,且没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且当事人如果以程序瑕疵提起行政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阿林和阿莲夫妻关系在未经人民法院合法裁判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