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信他人在公安机关有熟人,能够花钱免除刑罚,竟与他人订立委托。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左某某返还原告盛某某委托代理费用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盛某某因丈夫陈某涉嫌犯罪被陕西省某公安机关羁押,期间轻信被告左某某在陕西省公安机关有熟人,出面可以摆平此事,于2011年11月7日与被告左某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盛某某给左某某35万元,左某某确保盛某某的丈夫平安无事,即在2011年11月23日之前使陈某从公安机关释放。协议签订之后,事与愿违,盛某某的丈夫仍被法院判处刑罚,至今未获释放。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确实签订了一份合同,原告给我的35万元办事费用,对比一下房屋协议书范本。30万元给了他人办事,余下5万元返还了原告,在这件事中我也是受害人,也遭受了经济损失,受领我30万元钱的人已杳无音讯,导致我现在生活也很困难。原告对合同的违法性及不可实现性应该是知道的,其自己也有很大的责任,法院应待我将钱款追回再作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可认定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原理,行为的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凡违法行为都不得代理。原、被告欲利用社会不正之风达成协议,以达到陈某规避刑事责任的目的明显违法,故此,该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规定,被告依法应将受领的代理费用返还原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