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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少市民试图以朋友或亲戚名义购房,以规避限购或享受银行贷款优惠。以他人名义购房,房产到底是归登记人所有,还是归实际购买房屋人所有?南都记者查阅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法院判决不一,市民亟须注意相关风险。 案例 以他人名义购房签署声明仍起纠纷 2002年底,广州市民李先生以叶某名义,购买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富力千禧花园一处房产。 当时,双方约定叶某只是出名字,并在将来配合办理有关购房、按揭、过户等手续;以后供楼,则由李先生每月支付供楼款到叶某指定的账号。 法院查明,购房后李先生实际支付了购房定金、房款首期、按揭手续费,月供楼款等款项。收楼后,房子一直由李先生实际居住。 2010年4月30日,李先生、叶某签订《房产所属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海珠区东晓南路富力千禧花园房产是李先生于2002年购入;由于某种私人原因,所以在购入此房时房产证所用名字是叶某;为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约定房产所属人是李先生;由于叶某提前代李先生付齐银行按揭房款人民币30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分期付款方式由李先生返还给叶某。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本以为已铁板钉钉,但孰料随后两人因款项支付矛盾,对房产归属产生纠纷。2010年5月,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叶某协助其办理。 一审:判归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庭审中,被告叶某辩称涉案房为其购买,属于其与第三人陈某的。购房后,房屋一直由李先生承租使用,并每月向其支付租金。至于《房产所属的声明》,是其在受李先生胁迫的情形下不得已签订,且其单方声明不能作为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是的凭证,《》第17条明文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谁拥有了权属人为其自己的产权证书,谁就必然成为。据此,法院判决争议房产归房产登记人叶某所有。 二审:改判该房产归实际购买人所有 “叶某虽主张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声明,但没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等均为叶某签订,购房首期款、按揭款、面积差款均为叶某支付,房屋也已登记在叶某名下,但从《房产所属声明》的情况看,双方均已签名捺印,其实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且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可证明李先生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且《物权法》第33条也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据此,广州中院判决认为,虽然叶某是涉案房产登记的所有人,但李先生是该房产实际购买人,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律关系主张房屋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争议房屋归李先生所有。 法官说法 在房产争议中 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广州中院办理办案法官介绍,以他人名义购房的该类社会现象,引发的权属争议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屋的凭证,《物权法》第17条明文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谁拥有了权属人为其自己的产权证书,谁就必然成为房屋所有人。 但广州中院该法官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虽然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但该证明意义不是终极性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时,是不产生证明效力的。 真权利人享有物权的事实是不会因为权属证书的记载内容而改变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就应该否定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认定其为房屋所有权人。 广州中院法官同时提醒,因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房产争议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本案中房屋实际购买人之所以能胜诉,正因为李先生不仅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房产所属的声明》,也举证证明了其每月向叶某银行还贷款账户付款的事实,以及购房收楼后一直由李先生居住使用至今的事实。 东莞房地产网-房掌柜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