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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怎么判:被告人刘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9-04 10:19来源:刘毅 作者:金祖东 点击: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鄂仙桃刑初字第00081号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刘某对被指控的基本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鄂仙桃刑初字第00081号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刘某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审理本案。经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刘某同意,并向刘某告知了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该规定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打电话向刘某索要欠款时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邀约郭某某、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跳刀到刘某家中欲将刘某强行押走。站在一旁的贺某某、王某上前阻止,被郭某某、刘某某等人围殴,其中一人用跳刀将贺某某的面部刺伤。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在一旁劝阻时也被郭某某一伙殴打。经仙桃市公安局,贺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贺某某的经济损失元。

上述事实,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fangwuzhuanrangxieyishufanben/2012/0901/20943.html。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刘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仙桃市公安局仙公法临鉴字(2011)第215号;欠条、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fangwuzhuanrangxieyishufanben/2012/0831/20218.html。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越 群

人民陪审员 阳 新 章

人民陪审员 丁 克 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昌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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