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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3530万 赣州原房管局长判16年

时间:2012-09-04 19:04来源:邓恆 作者:美惠小姐 点击: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3.314万元,并使国家遭受3530万余元的损失。8月30日,(江西)赣州市中院一审宣判,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李良勇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3.314万元,并使国家遭受3530万余元的损失。8月30日,(江西)赣州市中院一审宣判,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李良勇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财产120万元。

  非法收受财物283万余元

  2010年7月21日,赣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赣江路项目、天一四期项目正式启动。赣江路地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约5.2万平方米,是赣州市组织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然而,该项目启动后,赣州市民却发现,在这次改造中,连接福寿沟治水工程配套的几口水塘却被填平,还建起了三幢电梯高楼,房产开发商以每平方米9000多元销售给拆迁户。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一位的工作人员说,正是这几幢高层建筑,将李良勇送进了监牢。

  2011年9月8日,李良勇被免去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2011年年底,李良勇被赣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逮捕。归案后的李良勇承认自己在担任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副书记、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3.314万元的犯罪事实。

  没收120万元个人财产

  今年7月24日,赣州市中院一审查明,2010年,李良勇在担任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在赣江路、天一四期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3530万余元的损失。

  8月30日,赣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良勇有期徒刑15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对李良勇的120万元个人财产予以没收。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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