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男子败诉怪律师索赔4万 超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2-09-05 01:08来源:PlayYoung_by_Bruce 作者:雨阳 点击:
南宁市民张先生向开发商索赔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官司败诉。他将责任归咎于,将事务所诉上青秀区法院,要索赔4万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值得一说的是,这次,张先生的诉讼时效又超过了。 向开发商索赔,因超过诉

  南宁市民张先生向开发商索赔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官司败诉。他将责任归咎于,将事务所诉上青秀区法院,要索赔4万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值得一说的是,这次,张先生的诉讼时效又超过了。

  向开发商索赔,因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张先生之所以要起诉律师事务所,得从他们购房经历说起。

  几年前,张先生购买了一套邕宁区的房产,因开发商逾期交付,他决定诉诸法律。2006年12月5日,张先生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聘请陈律师代理该案。合同签订后,陈律师交给张先生一份律师函,让他找开发商进行交涉。

  然而,这次交涉并未成功。2007年5月15日,张先生与律师事务所又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陈律师代其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索赔元的违约金。时隔三日,该案在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开发商否认收到了张先生的律师函。而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律师函送抵开发商。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早在2007年1月5日届满,其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该诉讼已经超过时效,故予以驳回。

  张先生提起上诉。2007年11月30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认为律师失职,诉至法院索赔4万元

  张先生认为,其之所以超过诉讼时效,是律师的拖延造成的。2008年2月,张先生向市律师协会投诉,但无果。

  2011年5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律师事务所诉上了青秀区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应承担其逾期交房违约金损失、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合计元。

  今年5月31日,该案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律师事务所辩称,该所的陈律师在履行代理义务时并没有过错。在第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张先生并未授权陈律师代为起诉,也未签署起诉状。其间,律师已经对张先生进行了提示。另外,律师事务所还指出,在张先生诉律师事务所的这一官司中,张先生又一次犯了超过诉讼时效的错误。

  起诉均超时效,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日前,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针对律师在履行合同时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法院认为,在与张先生交涉过程中,开发商均未签收律师函。张先生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律师,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这一后果,应负过错责任。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若要提起诉讼,必须由张先生签字,但张先生并未签署起诉状。因此,律师的代理行为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张先生起诉律师事务所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应从2007年11月30日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判时起,至其2011年5月起诉时止。待张先生起诉时,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虽然张先生曾在2008年2月2日向市律师协会投诉,但并不能成为诉讼中断的事由。法院一审指出,律师协会只是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一种行业规范的管理组织,无权处理因委托人与受托律师事务所、受托律师之间因执业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另外,律师协会只是收到证明材料,未组织双方进行调处,不能证明张先生在投诉时已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