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案审判长田环的解释,法院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对以上五被告量刑主要是他们的行为具有该条第(一)和第(五)项从重情节,对此观点我不完全认同,我国刑法只是规定奸淫幼女(十四周岁以下)的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而没有规定被害人是未成年的(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在强奸案件中只有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才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是指“具体的强奸行为”而非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法院有关人士的解释显然是曲解了法律。法院对此案重判的另一个理由是“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一点学界及实务界基本认同,本案受害人阿红(化名)跳楼死亡的后果虽然不是强奸行为直接造成,但与五被告的强奸行为(未遂)有直接关系,法院以“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定论无疑是正确的但量刑有些失当。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举一个例子:你知道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和(致人死亡)罪造成的后果都是死亡,但具体量刑却差别较大,故意杀人罪量刑的顺序是死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量刑顺序却恰恰相反---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在量刑时应首先选择判死刑,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再考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先考虑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从重情节的再选择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量刑顺序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具体到本案法院在量刑时却颠倒了顺序---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属强奸案件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林义、龚丞的死缓、韩晓东的无期与徐磊、王凯的十五年和十三年相比,差别不可谓不大!还有一点法院在量刑时也给有意无意地疏忽了,那就是刑法第23条规定的对的应当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规定在上述判决结果中也丝毫没有得到体现,因此在受害人家属一再要求公布跳楼案真相及社会舆论空前高涨的压力下,法院只好匆匆地重判结案以安慰民意,否则就是另有隐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