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B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何源。2009年12月12日,何源与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明龙货运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原告安排调度该车的货物运输,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聘请驾驶员及押运员,对驾押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由原告与客户单位结算运费,并垫付该车驾驶员工资。2010年3月1日,被告杨林应聘至明龙货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由底薪2500元和提成工资组成,另每月有200元通讯补助。被告应聘后,原告安排被告从事渝B货车的驾驶工作,并对被告日常安全进行管理。同年5月15日,被告辞职,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在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未支付被告工资,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支了生活费3585元。此后,被告因要求原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付的两倍工资遭拒绝,而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涪劳仲案字(2010)第491号仲裁裁决,裁决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工资62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50元、通讯补助500元,合计元,扣除被告向原告借支的生活费3585元,原告实际还应支付给被告6915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