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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3)

时间:2013-05-06 09:2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投资者申请注销股份转让帐户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境内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⑵境外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投资者申请注销股份转让帐户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境内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⑵境外个人:股份转让帐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⑶境内机构:股份转让帐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⑷境外机构:股份转让帐户卡、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开户代理机构对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将申请注销的股份转让帐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登记公司有权对股份转让帐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规的帐户,有权予以注销。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投资者注销股份转让帐户业务不收费。

退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股份即可进行代办转让:⑴向主办券商正式提出代办股份转让申请,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公司依法完成退市手续;⑵公司合法存续;⑶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⑷重新登记托管的流通股份比例达到规定的要求。

为什么退市公司投资者在代办股份转让前必须要开立股份转让帐户?

代办股份转让是证券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提供的一项服务,是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一个系统,因此从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前,投资者需要开立股份转让帐户,并将退市公司股份转托管到所开立的股份转让帐户中。

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如何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

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只要开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帐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帐户")并将所持退市公司股份转托管到股份转让帐户中,就可进行代办股份转让。在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发布关于退市公司

如何促使退市公司股份尽早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为使退市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常转让,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退市公司重新登记托管的流通股份比例达到规定的要求后,才能进行代办转让。当转托管数量达到30%以上时,主办券商即可发布股份开始转让公告书。因此,为促使退市公司股份尽早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在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发布关于退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开户、股份转托管公告后,退市公司投资者应抓紧办理开户和股份转托管手续。

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业务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

主办券商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应当承诺遵循哪些自律要求?

主办券商除须保持具备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承诺:⑴不自营所主办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不利用股份转让公司的

主办券商如何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主办券商要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主办券商要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对股份转让公司拟披露文件有审查的权力。对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提出合理性怀疑,并据此采取专项调查等必要措施。主办券商有义务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予以暂停,实施暂停转让事项应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主办券商如何向投资者揭示股份转让风险?

投资者在开户前,主办券商应与其签订《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提醒投资者对市场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充分了解股份转让公司存在的风险,要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在股份转让公司披露股份开始转让公告书和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及公司董事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内,主办券商应要求投资者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主办券商对投资者在股份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主办券商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终止业务资格?一旦主办券商丧失业务资格,将如何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

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有效期为两年。主办券商需要维持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开展情况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主办券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务资格将被终止:⑴申请业务资格文件存在虚假内容;⑵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⑶丧失具备业务资格条件,且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后仍不能恢复;⑷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自律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⑸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证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常进行,主办券商应与另一家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副主办券商。当主办券商被终止业务资格,应在三个月内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副主办券商,特殊情况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截至20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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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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