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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解决暂行步伐(国资委令第19号)(2)

时间:2013-07-20 06:1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三十五条 本步伐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缘故起因导致其经济性子或现实节制人产生变革的举动,并对其依法给以规律处分;涉嫌犯法的, 第三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
第三十五条 本步伐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缘故起因导致其经济性子或现实节制人产生变革的举动,并对其依法给以规律处分;涉嫌犯法的, 第三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买卖营业体系转让、以协议方法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该当检察下列书面原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问;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核准文件、资产评估功效许诺文件及可行性研究陈诉; (三)经核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出场买卖营业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买卖营业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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