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荣华后来在其撰写的《关于本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过程的说明》中写到,“我在看协议的时候,王检(王亚民)一直在我身边,他要求我把协议日期写成20号,我假装在看协议内容,始终不签字,并且故意找个小条款修改修改,磨蹭时间,他坐在我旁边看着我,在不停地抽烟,我慢慢地把自己的姓名写好,但并没有马上写上日期,又过了一段时间,王亚民的手机响了,他离开去接电话,回来后突然问我市检察院的浦检你跟他什么关系?我告诉他只是认识而已。但是在他离开我接听电话的时候,我一口气把日期写完了,但全部签的是10月16日。他回到我身边发现我写的日期后问我,为什么不写成20号?我回答说我尊重客观事实,日期写错了将来他们再告我伪证怎么办。王检拿着我签好的协议,看了好一会后,说不能将我无罪释放,但可以取保候审,明天就为我办出所的手续。” 在许荣华签署的这份协议书中可见,许荣华就其中一项条款亲笔标注了“本人不同意”字迹,在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看来,如果是受胁迫,不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字样。 经双方协商,最终许荣华净拿1660万、并指定一人代其偿付创办福尔喜公司时向牧羊公司借款未还的400万本金,以及代他交个人所得税,许荣华将在牧羊的股份转让给牧羊公司工会。在对转让合同修改的内容商谈一致后,由律师在看守所监区外打印成正式合同后让驻检室的人员带进去交许荣华签了字,后给律师让受让人签字以及律师事务所见证。 当天中午,王亚民请许荣华在驻检办公室一起吃了顿盒饭,许荣华边吃边和王亚民聊天,说了很多感谢王亚民和检查机关的话,并说“这是他进看守所一个多月来吃得最香的一顿饭”。 王亚民坚持认为,在整起案件的处理中,他作为许荣华信赖的朋友,在主观上从未有过胁迫之意,客观上也从未有过必须、不行等胁迫的词语,采用的都是建议、我认为、供参考等协商的话语。 许荣华后来说,“我当时心里面就是要迸出来一句话,‘不想签这个协议’,但是我不敢说错话,如果我说出来以后,他肯定是....。.因为面临的是还有两天就要准捕我了,这时候我已经是第36天了,还有一天时间就要批捕我,我就面临着出不去,根本没有办法跟他讨价还价。” 随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扬公邗经解撤字[2009]133号)”确认:“我局办理的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因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在被关押了37天以后,许荣华第一次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再上诉 走出看守所后,许荣华开始四处搜集材料,打算为自己讨回公道。2009年9月24日,在解除取保候审,案件被撤消后的第3个月,许荣华正式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撤消他与牧羊集团股东陈家荣之间在2008年10月16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目前该案仍处于仲裁阶段。 许荣华对凤凰卫视[微博]说,“跟邗江区委书记见面的时候,他曾经说了一句话,也令我非常可怕,他说‘我邗江区党政一把手,我要给他们施加点压力,他们还敢说什么。’”在许荣华的眼里,这里的他们,指的是邗江区公检法。 但是需要提出的是,2013年1月28日,与王亚民一起到看守所多次会见许荣华的庄姓检察官对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表示,他事后从王亚民处听说,许荣华事后给王亚民送过钱,表示感谢,被王亚民退回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因此提出,如果是受胁迫,怎么可能还拿钱去感谢。 根据王亚民的陈述,许荣华从看守所出来后的第一个星期天,给王亚民打电话,要到王亚民家去一趟,王亚民告诉他从不在家接待与案件有关的人,有事可到办公室找。许荣华在王亚民的办公室,说了很多感谢王亚民和检察院的话,并悄悄往王亚民办公桌抽屉里放了一个信封,王亚民赶过去拿了出来,发现是厚约五、六公分左右的钱。 王亚民立即问什么意思,许荣华说,“请王检理解,我实在想不出用什么办法来表达我对你的感激之情,请你无论如何要收下,这样我才能安心。”王亚民回答说,“你这一下子就能把我送进你刚出来的地方。检察院这样处理你的案件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我和你私人之间的关系,请你让我挺直腰杆做事,你要真想感谢我的话,就把你的企业做好做大,来证明检察院处理你案件和矛盾的社会效果。” 许荣华没再坚持把钱收起来了。事后王亚民将此事作了汇报。 (来源:经济观察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