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项仲裁哀求,申请人在庭后增补的原料中明晰了违约金的数额为79.53万元。申请人称:协议书第四条划定违约金按过时部门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二计,思量该约定偏高,申请人本着脚扎实地的精力,仅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其计较要领如下: 1.协议书划定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申请人,现实推行130万元,该次少付20万元,违约金计较时代从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1.8万元。 2.协议书划定1995年9月30日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推行。含上述20万元,延期付款金额为70万元,违约金计较时代从1995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0日,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6.3万元。 3.协议书划定1995年12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推行。含上述70万元,过时付款金额为120万元,违约金计较时代从1996年1月1日到1996年3月30日,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10.8万元。 4.1996年4月,被申请人付款11万元,延期付款金额镌汰到109万元。违约金计较时代从1996年4月1日到1996年12月31日,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29.43万元。 5.1997年1月,被申请人付款5万元,延期付款金额镌汰到104万元。违约金计较时代从1997年1月到1997年10月30日,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31.2万元。 以上五部门总计,被申请人应偿付过时违约金数额为79.53万元。 【仲裁庭的意见】 1.关于法律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条约法》第5条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行的中外合伙策划企业条约,合用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律。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和推行的。因此,本案的争议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律。 2.关于转让股权题目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1日在××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经合伙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集会会议接头通过。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策划企业法实验条例》第24条的划定,合营企业注册成本的转让,应由董事会集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核准。凭证上述划定,在合伙两边告竣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合伙公司董事会通事后,应以合伙两边中被申请工资主会同申请人治理报批手续,得到核准后再推行转让股权付款。本案的股权转让虽未完全推行上述手续,但仲裁庭思量到,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合伙两边自愿告竣的,浮现合伙两边的真实意愿;且经查,合伙公司1994年度的工商挂号资料中已经没有申请人,证明转让已经完成,资产移比武续已包办好。该协议书内容大部门已获得推行。并且造成该协议书未报批,首要责任也在被申请人。因此,该股权转让应继承推行下去。 至于申请人增进哀求的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所提证据不敷于证明被申请人未付申请大家民币20万元。1995年6月28日,E公司致合伙公司函提到:"按照两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条款,你公司应于本月30日前付人民币150万元给我公司部属申请人",并请合伙公司将个中的人民币40万元直接汇给G公司。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策划分公司和G公司致E公司函提到,E公司委托合伙公司还其欠款人民币40万元,到1996年6月份止,合伙公司仅还欠款人民币20万元,下余欠款人民币20万元至今未还。本案的股权转让是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让,E公司与申请人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授权或委托E公司代为收取股权转让价款。E公司确曾关照合伙公司将人民币40万元直接汇给G公司。G公司认可收到人民币20万元,并提到另有人民币20万元未收。但申请人在1997年11月10日的改观仲裁哀求申请书中却说,个中有人民币20万元原约定由被申请人代付××市D公司,被申请人并未向该公司代付此笔款。经查,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此约定。仲裁庭对此无法认定。因此,仅认定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应付而未付的股权价款为人民币84万元。 3.关于违约金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第4公约定,被申请人如不能定期付出股权价款,每过时一天,应付出过时部门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过时违约金。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增补原料中修改了违约金的计较要领,以每过时一天按千分之一作为计较违约金的依据,明晰要求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79.53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条约法》第20条第2款划定的精力,仲裁庭以为,按申请人修改的计较要领,违约金的数额仍显然过高,应按日万分之五计较较为公道。因此,上述过时付款违约金调解为按日万分之五、从现实付出日起计较至1997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付出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33.87万元。 【裁决】 综上所述,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出尚欠股权价款84万元人民币。过时不付,按年利率10%计付利钱。 2.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出过时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3.87万元。过时不付,按年利率10%计付利钱。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包袱90%,申请人包袱10%。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