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大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修正案之规定,出台了最新司法解释:该司法于2009年10月十六日生效。对组织传销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规定,以非法传销团队人员达七人或五万元的,一律以传销罪论处。轻者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者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上的罚款。传销定罪标准己经全国统一。 凡十月十六日继续从事非法传销的,按新规定标准定罪判刑。表示国家对打击非法传销之决心。从今天起重拳打击非法传销的风暴己经开始,国定有关部门希望公民全力配合打传风暴行动,凡举报非法传销的,按罚没的最高可达30%奖励。 国家打击传销:剑已出鞘----势在必得! “组织传销罪”列入《刑法》之后,2009年5月份,国家公安部已经向各省区公安厅下了文件,准备从重、从严打击传销了。 传销就是没有直销牌照、或者没有8000万注册资金、没有向商务部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支行缴纳2000万保证金、没有向商务部申请直销牌照的圈钱公司。 对没牌企业整个行业的重创!!! “组织传销罪”定案: 1、判1-7年徒刑; 2、没收非法所得; 3、并处于罚金。 新浪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