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非法传销罪 >

充公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颐魅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赏罚相干划定

时间:2014-04-29 09:0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字号 文章来源:太原中心支行2013-08-14 15:03:36 打印本页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

充公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颐魅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赏罚相干划定

 

  字号 文章来历:太原中心支行 2013-08-14 15:03:36

打印本页 

充公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颐魅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赏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解决法》第四十四条划定:私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犯科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运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视解决机构予以取缔;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视解决机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能违法所得不敷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第八十一条划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解决机构核准,私自设立贸易银行,可能犯科接收公家存款、变相接收公家存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视解决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划定:未经核准,私自设立证券公司可能犯科策划证券营业的,由证券监视解决机构予以取缔,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能违法所得不敷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以告诫,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划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视解决机构许诺,私自召募基金的,责令遏制,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钱,充公违法所得,并地方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划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视解决机构许诺,私自从事基金解决营业可能基金托管营业的,责令遏制,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能违法所得不敷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家产可能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侵害的,依法包袱抵偿责任;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以告诫,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犯科金融机构和犯科金融营业运动取缔步伐》第二十二条划定:设立犯科金融机构可能从事犯科金融营业运动,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充公犯科所得,并处犯科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犯科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划定:私自核准设立犯科金融机构可能私自核准从事犯科金融营业运动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榨取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有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举动,组织筹谋传销的,由工商行政解决部分充公犯科财物,充公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举动,先容、拐骗、胁迫他人介入传销的,由工商行政解决部分责令遏制违法举动,充公犯科财物,充公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划定的举动,介入传销的,由工商行政解决部分责令遏制违法举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划定:工商行政解决部分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划定举办赏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礼貌的划定,责令停颐魅整顿可能吊销业务执照。

打印本页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