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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词-非法拘禁

时间:2012-08-31 20:50来源:cannabis 作者:微笑Pasta之快乐猪 点击:
公诉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黄明等人非法拘禁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支持公诉。 通过刚才法庭调查,所述内容与公诉书控

公诉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黄明等人非法拘禁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支持公诉。

通过刚才法庭调查,所述内容与公诉书控告内容一致,现在我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黄明于2000年3月5日 加入以“网络营销”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其向上线李月娥交了4000元取得业务员资格后,于2000年4月16日 晚上 ,当被告人黄明与其他传销人员听“成功人士分享会”时,同组织的另一批传销人员突然走进会场,称传销是一场骗局,若想回家就去找上线把本钱拿回来。当晚8时许,被告人黄明与其他传销人员携带凶器一起到李月娥家向上线李月娥索要他们交的上线钱共计6万元,由于李月娥不给,他们就将李月娥带走。并打电话给其丈夫要他立即筹6万元现金来赎人。随后,第二天,当被告人黄某一行人带着李月娥到达地点收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李月娥丈夫的报案书,证实2000年4月16日 晚上 ,其妻李月娥被持刀人强行押出家中,称给6万元现金才肯放人。

(2)公安机关的抓获和破案经过证明,2000年4月16日晚 ,公安干警接报案后解救被挟持的李月娥,后在李月娥丈夫指认下,抓获被告人黄明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黄明供述的其与另一些传销人员一起持凶器挟持李月娥索要他们交的上线钱共计6万元,在索要不成的情况下强行带走李月娥,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feifachuanxiaozui/2012/0820/11471.html。并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并打电话威胁李月娥的丈夫,向其索钱。

(4)证人李月娥及其丈夫关于被告人黄明等人持凶器挟持李月娥并索要6万元案发经过的证言和证人李月娥关于被告人黄明等人是其做传销的下线,并收取了4000元,其上线是李月娥的证言。
被告人黄明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被告人黄明等人的作案动机有以下几点:

(1)从主观动机上看,黄明等人扣押李月娥的目的是为了追讨债务,根据被告人黄明始终供述一致的“逼李月娥的老婆把做传销的钱还给我们”;以及被害人李月娥的丈夫关于“他们想找李月娥要回他们做传销的4000元”的陈述分析,黄明等人扣押邹天一事出有因,他们是想通过李月娥拿回做传销的钱,是出于讨还债务的动机。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他人”,《刑法》并未明确仅指债务人本人,在实践中,可理解为还包括债务人的亲属、合伙人及利害关系人等。黄明一伙挟持李月娥,并不是无缘无故地见谁绑谁,找李月娥是有原因的。可见挟持李月娥是为了达到向其丈夫追讨债务的目的。
(3)被告人黄明一伙索要6万元是否正当应考虑以下因素:从被告人黄永柱的供述中反映不出事前对6万元如何分配有预谋,而和黄明同去的人认为这6万元钱是他们上交给上线李月娥做传销的损失,即使这些损失从民事角度讲也不应受保护,但从刑事角度分析作案动机时,不能不考虑黄明一伙从主观因素上讲是为了索取他们自认为存在的债务。

因此,综合上述原因,由于他们作案起因是由于传销而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3款之规定,

三、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做了如下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危害极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
二、在社会学意义上,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三、心理学意义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传销的“洗脑”,让人不以欺骗为辱,反以为荣。传销培训出了不受道德约束的成员,即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你看非法传销罪。已经没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时的内疚感,变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

而黄明等人不仅参加传销组织,而且在参加传销组织后,为了索要交给上线的费用,而非法拘禁他人,社会危害性大,造成的社会影响大。

国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并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黄明非法拘禁,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特提请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明等人严加惩办,以正国法。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相关法定情节,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某某

2000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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