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9月6日,马某某(乙方)与(甲方)荆某某、刘某、王某某、某某公司签订了《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全体股东协商以每股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二、由乙方投资1360万元,将公司40%的股权买断,其中荆某某15%、刘某19%、王某某6%,乙方应按股权比例将款分别存入各股东指定帐户,同时各股东应及时将各自的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三、甲方应积极办理本方正在征用的荥阳市桓公路东、康泰路南170亩土地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的手续。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办齐10日内,我不知道非法传销罪。乙方应将剩余的15%股金款按各股东持股比例汇入指定帐户,同时甲方将15%的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逾期不付款视为放弃股东权利;四、公司的45%股权为甲方法人所有,55%的股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将法人变更为乙方;五、该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所有费用由原股东按比例承担。协议签订后,乙方分别于2007年9月7日、2007年9月10日、2007年9月12日、2007年9月18日将款依照协议约定汇入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指定帐户,荆某某、刘某、王某某并出具证明认可。但至起诉时荆某某、刘某、王某某未按协议约定到工商局将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