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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成都一品天下大街某火锅店服务员捡到几千元现金,直到5月28日失主还未找上门。店长感觉事情棘手:捡到的只有一叠钱,难以确认失主身份。到昨晚7点,失主仍未现身。火锅店老板肖炳元说,再等两天没人来领的话,周五会把钱送到派出所去。
昨天华西都市报官方微博和华西都市网发布相关新闻后,不少网友提议:把这笔钱捐了做慈善吧!但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朱界平律师,得知这种做法并不合法。
周五交派出所
招领6个月不来 归国家所有
“要是丢了或者损毁了,我们还要赔。”肖炳元说,钱一直放在店里也不是办法。如果本周五还没人来认领,他就准备把钱送到派出所去。
捡到的钱应该如何处置?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朱界平律师说,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相关规定,火锅店拾得的几千元现金属于“遗失物”,应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和有关部门都应该妥善保管遗失物。
朱律师说,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如知道失主应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这里有一点要注意:若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网友提议捐了
律师:侵犯他人权利不合法
关于网友提议:“把这笔钱捐出去”的说法,朱界平律师认为并不可取。从法理的角度,火锅店对这笔钱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没有把钱“捐出去”的“处分权”。在没有归还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火锅店有保管钱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朱界平律师认为,只有所有者才具有处分的权利。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不能任意由非权利人去行使权利人的权利,否则是对神圣财产权的侵犯。所以“捐”虽为善举,但不能以牺牲另一合法权利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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